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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8101000-2008-012 关于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试行意见

主动公开

2008.08.15

中共青浦区重固镇委员会文件


重委〔2008〕35号

中共重固镇委员会 重固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的试行意见

各村(居)委会:
       为深化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整合村级集体资产,规范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提高资产管理效能,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青委(2008)1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托管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托管,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党员代表议事会审议通过,递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表决同意后方可实行。
       2、权益不变原则。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后,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保持不变。
       3、保值增值原则。托管资产的收益确保不低于原经营管理的收益水平。
       二、托管主体
       1、委托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全体村民,其实施委托的代表是各村建立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履行村集体资产委托方职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党支部支部书记、村委负责人、财经员、民主理财人员、村民代表3至5人组成。
       2、受托方。是镇资产公司下属村集体资产委托管理站。由其履行受托方职责,对村集体托管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并承担托管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托管范围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供托管的项目包括:村内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村集体出租的厂房、土地等其他经营性资产。
       四、托管程序
        1、提出托管申请。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向镇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实行。
       2、制定托管方案。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资产托管方案,托管方案应包括托管资产的名称、数量、现状以及托管标的等详细内容。托管方案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实施。
       3、签订托管协议。根据托管方案,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包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资产收益保值增值要求、约定收益返回方式等。托管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托管协议报镇经管中心备案。
       五、有关事项
       1、各村两委班子要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托管工作,专题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并按照资产托管的要求,对本村集体资产进行认真梳理。同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好党员代表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托管工作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确保资产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2、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协助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站,与受租的企业和个人重新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对于原协议未到期的,新协议在原协议基础上保持有效期、标的不变;对于已经到期的协议,新协议的租金、承包金等在原协议基础上,由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站会同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租赁企业或个人三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3、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站在重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村级集体资产托管专户,凡是涉及托管资金全部在这一帐户进出,同时建立明细的村级集体资产台帐。
       4、凡是实行了资产托管的村,对托管资产收益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年初编制预算,规范管理,在确保村实事项目(村民福利)的前提下,只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公共积累和添置新的经营性资产。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站按照托管村提出的资金申请,根据委托村年初预算按规定拨付。托管资产收益资金必须做到资金收支公开、透明、合理、规范。
       5、为保证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将损失尽可能的降低,各村应对经营性资产(房屋)全部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所在村承担。
       六、本《试行意见》由镇村级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