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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等五项审计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0.03.04

索取号:QE8101000-2010-003   发文字号:重府〔2010〕9号   发文日期:2010-02-22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镇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等五个制度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

              2、《重固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3、《重固镇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4、《重固镇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5、《重固镇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落实制度》

  

  

                                                                          

                                                          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镇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可对镇下属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及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镇的内审机构为镇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在本镇分管领导及财经管理事务中心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督以及审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

第四条  审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46名,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审计中心及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中心应当遵守内审准则、规定;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镇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镇各村、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镇所属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镇所属各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五)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年终分配,对本镇各村(居)、镇级公司及企事业单位当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六)受镇党群办(组织人事)委托,对本镇所属各村及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本镇所属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审计中心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八)对纪检信访举报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以及配合纪委等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核查。其中涉及干部经济方面的问题,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九)对本镇范围内涉及到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资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进行监管。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以及区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审计中心每年应当向镇分管领导和区审计局提交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和总结、内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资料等。
              (十二)内审工作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审计的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对被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并及时报告镇分管领导。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镇分管领导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审计中心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被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通过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中心应拟订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单位(镇分管领导认为需要特殊审计的事项除外)。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对象)和有关部门。
              (七)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审计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年底,审计中心将后续审计的情况汇总后报镇分管领导。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中心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六章 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镇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11起实施。原青重府[2003]25号《重固镇关于加强本镇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二

重固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精神,加强对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级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法人代表)、村(居)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审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的责任;以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本单位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经济效益差,经营管理混乱方面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重固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镇党群办(组织人事)、审计中心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镇党群办(组织人事)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讨论确定镇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报镇政府批准,通过审计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人员进行联合反馈审计结果通报会,利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交流了解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落实措施,整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镇党群办(组织人事)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镇纪委工作职责:

1、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2、负责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和整改,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作出处理。

(三)审计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负责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上报镇领导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年底定期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镇党委、政府的意见,镇党群办(组织人事)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审计中心提出下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经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并报镇政府批准后,由党群办(组织人事)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审计中心根据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实际审计年度为近期的三个会计年度,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及有关资金。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党群办(组织人事)、纪委及有关部门应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党群办(组织人事)、纪委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要按照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并及时如实向审计中心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财会人员应当对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查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审计的基础上,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勤政廉政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入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负有的责任;检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中如有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意见。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应负有的责任。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审计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征求回复单送交审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通过报批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向镇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党群办(组织人事)、纪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党群办(组织人事)应将审计中心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干部调离任、免职、辞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监部门,并根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

  

  

附件三

重固镇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财务收支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精神,围绕镇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经济活动这条主线,积极配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审计监督,服务于经济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区审计局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方针,对镇、村(居)二级国有、集体性质所属单位实施审计,以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各项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镇经济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二、实施细则

(一)财务收支审计计划、目标、范围

1、根据镇、村(居)二级所属单位,结合中长期滚动计划安排,每年不少于3个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计划报镇政府批准后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达到五年轮审一次。

2、财务收支审计的目标:达到摸清家底、完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关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分析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恰当,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能。分析各类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资金是否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有无隐瞒,转移等问题,真实、正确反映经营业绩。

3、审计年度原则按上一个年度该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根据所属经济往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有关年度或相关单位和资金,审查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经济效益有关其他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计划、重大决策会议纪要)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1、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看各项工资、补贴、津贴福利的发放是否按上级有关政策和镇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各单位全年收支、效益的真实性,看各类收入是否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支出项目是否与收入配比合法、合理,是否真实反映当年的收支、效益,是否有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3、审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看原始凭证、建账、记账、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是否按行业制度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资金拖欠现象,是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4、审查各项承包、租赁协议的签订,看协议履行情况和承包、租赁收入的入账情况。各项承包、租赁协议是否真实和齐全,并完备归档。

5、审查债权债务催收和管理情况,看制度的制定和职责的分工,是否有国有、集体二级资产的流失,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是否做到健全有效。

6、审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是否规范、有效,账账、账表、账实、是否一致,报废、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有无私自出租、出借资产租金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问题。

7、审查各类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合法,购入领用,回收、注销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存在转借、串用、销毁票据,有无使用自制票据或未按规定渠道购买,开出票据是否全部入账。

8、审查经济业务年初预算及年终决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超预算或应收未收现象,审查经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资产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落实结果

(一)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依据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相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4、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5、审计建议。

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征求回复单送交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二)审计部门通过报批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提交被审计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结果报告。

(三)审计结果的落实是审计工作全过程重要环节,对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跟踪落实,被审计部门、单位必须按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时落实的意见和决定,经镇领导批示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审计工作严肃性。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

  

  

附件四

重固镇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精神,规范本镇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行为,理顺建设施工管理与审计监督关系,加强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保证镇、村二级有限的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建设投资领域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计依据与范围

(一)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规定,依据青府发(200838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839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二级经济投入的土建3万元以上,装潢、维修2万元以上的建设投资项目均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二)凡镇财政及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资金投入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绿化及其它各类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镇审计中心申报。

二、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机构

本镇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镇审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审计顺序与方法

(一)建设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须走相关程序并在开工后半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预算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上报镇审计中心备案。审计中心根据项目重大程度决定是否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凡由镇财政资金、镇所属各公司、其他单位及村(居)管理部门集体资金投入的建设投资项目,均应由镇纪委牵头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审计中心召集有关各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于政府采购的建设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质监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签证。

(三)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决算及竣工图纸(简易项目可草图)、签证单、变更意见、验收资料等上报镇审计中心,由审计中心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四)为体现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的权威性、公证性、专业性,凡经市、区发改委立项批准,有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审计中心报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价格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凡经本镇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审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审计出具价格审定报告;凡未经本镇招标的零散小项目:土建、绿化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装潢等工程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必须经分管镇长审批同意后,再由审计中心进行自行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四、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及财务处理

(一)以上各类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尽量进行当年度审计并入账,资金结算必须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进行结算,工程款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付款,最后还应提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过后,确无任何隐患时再支付余款。

(二)财务部门对建设投资项目以审计核准价作为入账依据,未经审计的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入账;入账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规工程发票。

五、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审定价后下浮制度

(一)镇财政及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投入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绿化及各类建设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均向建设单位承诺竣工决算审定价后的下浮制度。

(二)实行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招投标规范程序操作,下浮率按规定中标的下浮率为准,其余招投标中标项目未立下浮率以及议标项目和协议项目均属统一下浮的范围。

(三)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定价后的下浮率标准为,土建项目下浮3-5%,安装、装饰、市政项目下浮6-8%,绿化项目下浮9-10%

六、注意事项及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投资项目合同时,不得以承包价名义签订闭口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最后以审计核准价为准,并注明审定价后的下浮率标准。

(二)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由镇纪监委视违规行为的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行政记过及撤职的处分。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

  

  

附件五:

  

重固镇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落实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执法力度,推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成果质量,促进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重固镇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计中心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须了解检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采纳执行情况。

第二条审计中心在二个月内检查时,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意见书,应督促其执行、纠正或采纳,并在次月再次进行检查,以确保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条审计中心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最迟不得超过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九十日)。

第四条审计中心在检查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采纳审计意见书,须在以后定期了解整改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将未整改事项同时报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第五条审计中心在检查审计意见书采纳、执行情况过程中,应作好有关记录,形成书面资料,以备归入审计档案,并填写“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回访表”。

第六条审计中心应根据 “审计意见书采纳情况回访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每年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及镇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审计中心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审计回访,并在回访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法定时间整改而进行定期了解又未整改的,审计中心将有关情况和资料移送镇纪委(联合督查组),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由镇纪监委(召集)、党群办(组织人事)、审计中心组成。

第八条联合督查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督查通知书》,明确督查的内容和要求,并由镇纪委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邀请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召开联合督查现场工作会议。

第九条联合督查现场工作会议的主要程序为:

1、被审计单位介绍落实审计结果情况,提出下阶段目标和措施;

2、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进行商讨;

3、成员单位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按照《督查通知书》和联合督查现场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镇纪委,由镇纪委将情况汇总后送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对联合督查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被审计单位,由镇纪委、党群办(组织人事)按照党纪、政纪和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视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