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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试行办法

主动公开

2010.07.12

索取号:QE8101000-2010-012   发文字号:重府〔2010〕36号   发文日期:2010-06-29

各村民委员会:

为促进我镇村级公路建设和发展,加强村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职责

第一条  镇级公路是指经区主管部门认定,连接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本办法所称村级公路是指除镇级公路外的,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或自然村与自然村间的等公路。

第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建、管、养工作(桥梁建设除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集、安排建设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经费;

(三)保护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使其不被侵占、损坏,保持公路畅通;

(四)负责村级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条  村主任作为所辖村级公路建、养、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建设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  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四条  村级公路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村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村级公路必要的建设、日常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公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专项养护经费。

第六条  村级公路的养护,应当参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内容包括: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完善及修复防护工程,路面大修、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

第七条  村级公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村级公路养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肩宽度不小于0.5米),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村级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的质量和等级。

(四)建立定期检查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村级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持桥梁完好程度。作好相关的检查记录。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使村级公路受损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九条  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结合绿色通道的建设,加强村级公路的绿化、美化。村级公路绿化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应当建立公路控制线,公路控制线自道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村级公路控制线内,除道路路面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在村级公路控制线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改建或扩建的。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区公路主管部门做好村级公路建设控制区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违章违法建筑。

第十三条村级公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损坏、污染危及村级公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占用、挖掘村级公路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复方案。村民委员会对施工路段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公路应根据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和限载重量。严禁在四级、等外级村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超限运输。

第五章  考核和补贴办法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每年签订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书,年终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维护村级公路养护与管理较差的村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七条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补贴标准:按镇管理部门确认的公路长度,水泥路面每年每公里2000元。

第十八条  村级公路建设补贴标准:

(一)村级公路需新建的,由各村每年一月上报计划,镇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竣工后,镇按50/平方米进行补贴。

(二)村级公路的桥梁需新改建的,由各村每年一月上报计划,镇管理部门确认后,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起实行。

  

  

                                                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