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2010年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0.09.09

索取号:QE8101000-2010-018   发文字号:重府〔2010〕53号   发文日期:2010-09-08

各村(居)委会、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劳动就业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重固镇的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人事干部、网上培训的企业和个人、创业带动就业的法人代表等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外街镇用人单位(本中心介绍)招收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城保或镇保),为征地无业人员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协保人员办理录用手续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在本年度内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属征地、协保人员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600元予以补贴。对本年度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属城镇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600元予以补贴,同时按镇保缴费标准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35周岁、女3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条件困难,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自愿接受安置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本镇户籍,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就业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本镇或外街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实际用工月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

一是“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10000元外,再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二是“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和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外,再奖励每人每年1500元。

三是“就业困难人员”属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年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外,再奖励每人每年3000元,再按镇保缴费标准补贴50%(按实际缴费月数)。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

1、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2、吸纳1名本镇残疾人员,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福利企业除外)。

3、吸纳1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4、吸纳1名本镇曾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

1、符合青府办发(2010101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2、不符合青府办发(2010101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补贴:创业满一年一次性补贴3400元。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培训一名不同层次的合格者,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每培训一名上岗或初级工一次性补贴100元,补贴个人100元,误工费每次10元;培训一名中级工一次性补贴300元,补贴个人300元,误工费每次10元。对各村(居)每培训一名初级、中级工一次性补贴100元,补贴个人每次误工费10元;培训1名高级工,除市区政府补贴以外的剩余培训费用由政府负担,奖励个人1000元。

三、对促进就业和培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对企业人事干部每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200元;组织上岗或初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者奖励1020元;组织中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者奖励50元。

2、就业援助员、劳动协管员的奖励依据相关考核意见操作。

3、对各村(居)、相关公司、促进就业成员单位的奖励依据相应考核意见操作。

4、奖励金额:依据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不超过6000元。

四、以上奖励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经镇领导批准后兑现。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111231止,原相关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00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