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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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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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索取号:QE8101000-2010-020 发文字号:重府〔2010〕69号 发文日期:2010-10-28
各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农民就近就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村卫生室工作原则
(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调整,村卫生室承担社区卫生室的功能,充分履行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网底职能。
(二)建设规模应根据我镇地域、服务人口、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和镇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三)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关注弱势群体,加强社区疾病综合防治,疾病的早期发现工作,改善就医环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开展,基本实现辖区居民人人享有健康保健。
二、村卫生室设置
(一)设置原则。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中心村设置1个中心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达到为宜;偏远地区的自然村设置一般村卫生室;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在居住比较集中处,根据实际需求和医疗卫生需求情况,原则上城区按3-5个居委会的地域或0.5-1万常住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
(二)村卫生室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三)合理确定乡村医生人数。每个中心村卫生室配备2-4名、每个一般村卫生室配备1-2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基本建设标准:
硬件建设:新建中心村卫生室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一般村卫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在村卫生室外墙高处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根据村卫生室职责功能和相关工作规范,设置诊疗室、药房(药柜)、治疗室、注射室、观察室、信息管理室、康复室和健康教育室设观察床,基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与软件建设按沪卫基卫〔2006〕5号文件要求。
四、村卫生室职责
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积极支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
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为当地群众服务。
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
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村卫生室业务管理
(一)推行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实行聘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室长聘任书。
2、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召开1次乡村医生业务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
3、业务管理:每年制定乡村医生学习制度,涉及内容:疾病诊断、病史书写、用药以及消毒隔离的实际操作等方面,制定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成绩与经济挂钩,年内中心对乡村医生每年考核4次,并采取不定期的抽查。
4、业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科按照乡村医生实际需要,在消毒隔离、病史书写、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出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培训内容,并参与对村卫生室的考核。适时推进在岗乡村医生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科室实习事宜,安排带教老师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的开展带教工作。
5、药品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统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并要求卫生室严格做好药品的验收、归类、存放。每月对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一致,还不定期对药品管理进行抽查。村卫生室药品的进、存、盘,做好明细账,并参与对村卫生室的考核。
(二)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三)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制度职责、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
(四)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青浦区卫生局下发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不得滥用抗生素。
(五)不具备抢救条件(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在场,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实行输液许可证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发并进行监管。
六、村卫生室人员、财务管理
(一)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具体:
1、具有执业乡村医生按照沪卫妇基〔2002〕31号《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2、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暂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按照沪卫妇基〔2004〕7号文件《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本镇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至少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6次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1、具有医士职称的在职乡村医生按照青镇保办发〔2005〕1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
2、本镇农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且尚未享受本市城保、镇保、征地养老待遇的到龄离岗和因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青委办〔2007〕31号文件执行。
(五)乡村医生的报酬:乡村医生的报酬由镇统筹解决:即根据当前乡村医生的人数实际情况及各村(居)服务人群,不低于20元/人的标准收取统筹经费,由各村(居)集体负担,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根据实际进行补助,经费由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表现、质量、年限及技术职称,制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以及考核制度,做好乡村医生的分配.
(六)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一体化账户的资金使用监管。规范“一体化”会计制度,以收定支、列项支出、独立经济核算。
2、村卫生室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卫生室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建立总账及乡村医生药物进、销、存明细账等相关账簿;每月定期发放工资,并正确出具每月工资清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