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节能降耗考核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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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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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5
索取号:QE8101000-2011-007 发文字号:重府〔2011〕49号 发文日期:2011-07-28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确保我镇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按照区政府印发的《青浦区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特制定《重固镇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法
(一)考核对象: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有关企业的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1、以万元工业产值企业年综合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在单位产值能耗同比上升情况下作为控制性指标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
3、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超额完成;80-95(含80)为完成;60-80(含6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对于未完成基本考核指标的,均属于未完成等级(具体见附件一)。
二、具体操作方法
(一)有镇综合能耗领导小组以上年万元综合能耗统计数作为基数,参照同行业万元能耗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报经委同意(具体见附件二)。
(二)镇工业节能降耗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综合能耗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三、奖惩措施
(一)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镇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对于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单位,有资格参加区或市的节能先进评比表彰活动;对于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本市、区给予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并对新增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暂停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镇节能降耗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镇节能降耗领导小组报区经委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单位责任或经济处罚。
(四)对于企业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向社会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一: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企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目标。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