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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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索取号:QE8101000-2012-014 发文字号:重府〔2012〕76号 发文日期:2012-11-23
各村(居)、公司、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劳动就业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重固镇的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人事干部、创业带动就业的法人代表、职业培训等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外街镇用人单位(本中心介绍)招收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在本年度内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600元予以补贴。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35周岁、女3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条件困难,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自愿接受安置的劳动力;本镇户籍,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就业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区补贴外,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40%(按实际缴纳月数)。
2、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享受上级补贴外,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40%(按实际缴费月数)。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
1、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或本镇残疾人员,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除外)。
2、吸纳1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或本镇曾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
1、符合青府办发(2012)72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2、不符合青府办发(2012)72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补贴:创业满一年一次性补贴6000元。创业组织带动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享受区级补贴。
3、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本镇劳动力就业满30人以上,一次性补贴7000元。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一)面向不同劳动者群体开展职业培训
1、本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面向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以定向培训和初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2、本镇企业在职职工。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水平,激励企业组织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3、外地来沪就业农民工。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重点在外来农民工从业密集行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大力开展与其岗位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各类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
4、本镇农业从业人员。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按培训项目政府指导价的60%予以补贴,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按实补贴;用人单位培训一名上岗补贴100元、初级工补贴200元、中级工补贴300元。
不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参加上岗培训每人补贴200元、初级工培训每人补贴4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补贴600元;培训机构按培训项目政府指导价60%予以补贴,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按实补贴;用人单位培训一名上岗补贴100元、初级工补贴200元、中级工补贴300元。
参加高级工培训合格后,补贴单位和个人2000元。
三、对促进就业和培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对企业人事干部每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200元;组织上岗或初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奖励20—30元;组织中级工或高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奖励50元。
2、就业援助员、劳动协管员的奖励依据相关考核意见操作。
3、对各村(居)、相关公司、促进就业成员单位的奖励依据相应考核意见操作。
4、奖励金额:依据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不超过6000元。
四、以上奖励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经镇领导批准后兑现。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止,原相关实施意见停止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而作相应变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