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田棚舍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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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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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索取号:QE8101000-2013-007 发文字号:重府〔2013〕61号 发文日期:2013-09-22
各村、镇拆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青府办发(2012)52号文《关于印发青浦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重府(2012)34号文《重固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田间棚舍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巩固农田棚舍整治成果,防止发生农田棚舍搭建回潮反弹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自2013年9月1日起,对全镇农田生产棚舍进行存量锁定管理,对整治规范后的生产棚舍逐一编号登记,并拍照留存,禁止扩大生产棚舍面积,禁止在生产棚舍中居住生活,禁止新增生产棚舍。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新签订流转合同中明确“不得搭建农田棚舍”条款。
二、职责分工
1.各行政村为农田棚舍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的农田棚舍长效管理工作。
2.镇农业服务中心为镇农田棚舍长效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镇的农田棚舍长效管理工作。
3.镇拆违办为镇农田棚舍长效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对农田违章搭建棚舍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监管流程
各村应加强对土地租赁户和农业经营户的宣传教育,防止农田棚舍搭建的回潮反弹。
1.各村指定一名专(兼)职农田棚舍管理员,对本村的农田棚舍进行动态、台账管理。确定若干名农田棚舍巡查员,明确巡查范围,并每天向村管理员汇报巡查结果。发现田间违章搭建,应当天向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并由各村先行取缔。管理台账每周一次书面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如果该周无违章现象,则实行零报告制。
2.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田间违章搭建报告后,应马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实地查验和取证确认工作,在完成取证确认后,立即将违章材料移交镇拆违办,并做好材料交接记录。
3.镇拆违办接到田间违章搭建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快速启动执法程序。对所在村无法自行取缔的,实施强制执法拆除,执法完成后将执法结果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通报并确认。镇拆违办开展拆违执法时所在村的支部书记、主任必须到达拆违现场。
四、外部监督
1.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行政村。
2.镇设立农田棚舍长效管理社会监督举报热线电话,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热线电话的日常接听、投诉处置和答复工作。
3.将农田棚舍长效管理纳入镇大联勤工作监管范围,镇大联勤部门如发现田间违章搭建应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通报。
五、奖惩措施
镇农田棚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各行政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田棚舍长效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成效实行奖优罚劣。
1.各行政村对土地租赁合同期内的存量生产棚舍,能在距合同到期之日前三月拆除的,每拆除一处生产棚舍,奖励800元。
2.由于各行政村巡查、管理不到位,对回潮反弹棚舍发现不及时的,每发现一起扣发社区综合管理奖800元。
3.因所在村无法自行取缔,由镇拆违办强制执法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村负担。
4.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拆违办工作不到位,造成田间棚舍回潮反弹的,由镇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办法由镇农田棚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13年9月1 日起实行。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