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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E8101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重府办〔2015〕4号

2015.10.30

各村、居,机关各办、事业中心、镇属集体公司:

《重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5年10月11日 

 

 

 

 

 

重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青浦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级行政单位和镇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青浦区重固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和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所是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及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和办法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会同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组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完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汇总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镇政府和区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是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镇有关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

(二)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按照镇政府、区财政局的要求,健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除国家和本市、区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在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的前提下,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报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将审批情况送财政所备案;

(三)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年度预算批复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新增购置资产的,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联合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新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落实专人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送财政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二)对重要设施、设备及房屋出租、出借,须经办公室审核,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公室有权予以处置。

第五章 资 产 处 置

第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处置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包括年度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二)                处置价值在3万元以下,由单位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缴镇财政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办公室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 产 评 估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后,按处置价值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报办公室备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办公室调解。办公室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会同财政所报镇政府裁定。

第三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所(房屋和公务用车报办公室)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镇级其他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