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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固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9.06.07

各村、居、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经研究决定,决定调整《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日

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1+8”管理办法)(青府发〔2013〕19 号)及《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7〕40 号)、《关于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限额调整的通知》(青建管(2019)22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和村(居)、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国有企业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资金;

(六)村(居)、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

PPP项目参照《青浦区试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细则(试行)》和《青浦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职责分工)

重固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重固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对区、镇两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讨论和监督。

重固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固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全镇建设项目推进有序规范。

重固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规保办”):是全镇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协调、稽察工作。

重固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负责全镇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重固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经管中心”):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重固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投公司”):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全镇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动迁、减量化项目除外)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期竣工验收手续。

重固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服中心”):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协助对全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流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以及后期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协调项目的各项推进工作,组织对项目竣工后的审价、审计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上报,包括协助做好对审价、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配合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和监管。重固镇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农田、水利财政投资项目由农服中心实施代建,动迁项目、减量化项目分别由征收补偿办公室(简称“征补办”)和建设用地减量化办公室(简称“减量办”)实施,其他财政投资项目由重投公司实施代建。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规划依据)

重固全镇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固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第四条(项目原则)

选择原则 :坚持围绕推动重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宜商宜居宜业现代化新重固的目标,按照“注重民生、补齐短板、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好发挥政府项目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立项原则:总投资 5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须办理区级流程,由实施主体或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在办理区级流程时可与规保办积极对接沟通,确保前期手续的顺利办理。

第五条(年度计划)

每年9月初启动下一年的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各单位自行排摸后必须通过“重固镇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上报项目需求。规保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整理和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领导小组会议、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核同意,并报镇人代会讨论,最终明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做好全镇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对于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除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项目补充入计划外,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进行一次计划调整,通过“管理系统”可对项目计划进行新申报、取消、储备转正式等调整,同时按程序进行单位预算调整,确保下半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更趋合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实施流程)

(一)计划内项目

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总投资不超计划且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预算编制

由建设单位委托重投公司专业人员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

2.预算审核

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规保办确认。

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规保办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核价。

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3.审批办理

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领导小组通过三方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实施。

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区级流程实施,最终投资金额按区发改委立项批复为准。

(二)应急项目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对于因不可抗力、涉及民生、上级部门规定等原因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项目,实施前须按镇建设项目规定进行审核,经镇相关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

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相关资料,首先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在“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填写《重固镇建设项目备案表》报规保办备案登记,村(居)、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村(居)、企事业单位集体讨论或村(居)民代表表决同意后上报镇规保办。规保办定期汇总初审通过的备案项目分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镇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其他要求同计划内项目。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实施目的) 

开发和使用“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实时报送项目信息,监管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指导工作。通过该系统对建设项目的申报、进度管理、资金拨付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等实施动态管理。

借助“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形成全镇建设项目的闭环管理。

第八条(操作规范)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全部由建设单位申报录入到“管理系统”,并一同纳入到日常信息化管理中。在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后,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将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至每月,填报目标任务时要求对照开竣工时间科学合理制定,描述清晰具体,各重要节点明确。

规保办督促各单位每月 25 日前更新“管理系统”内容,确保及时掌握各项目推进信息,并将全镇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施工推进、竣工验收、审计审价等)整理汇总后报镇主要领导和分管建设领导。

管理信息更新采取预警制。预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在月度报表中予以反映。各单位有一次未按期填报更新内容为“黄色”预警,由规保办联系填报单位负责人,予以提醒;各单位有两次未按期填报更新内容为“橙色”预警,规保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填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原因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有三次未按期填报更新内容为“红色”预警,规保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领导小组组长,填报单位负责人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原因,同时取消下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九条(财务监理)

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实行财务监理制,由财政所委派财务监理对项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监理在区财政局“短名单”中选取。

第十条(现场监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现场项目监管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并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重投公司、农服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对项目现场进行过程监管巡查。重投公司、农服中心应落实专人现场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日常监管巡查记录,每月将现场监管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比例,工程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审计制度)

按照《重固镇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后评价制度)

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需对项目功能使用情况上报备案。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稽察制度)

参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 号)执行。

第十五条(人大监督)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镇人大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镇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参建单位)

施工、设计、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建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以及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我镇建设项目管理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在我镇承接规定限额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重固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也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重固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附件二: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三: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表

附件四:重固镇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流程图

附件五:建设项目区级流程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六:重固镇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考核表

附件七:重固镇政府性建设项目报批流程图

附件八:日常养护类项目管理

附件九:重固镇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