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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固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固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QE8311-2021-005

主动公开

重府〔2021〕59号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

2021.10.21

重固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3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21〕6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本镇各级行政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本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与禁止性事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镇审计部门依法对本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本镇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民事主体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一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制度制定等;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禁止性事项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本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统一管理。镇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本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镇财政部门制定的指导性目录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指导性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适时调整。

镇财政部门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同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同时不属于第十一条所列范围的,由购买主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单位职责安排预算经费,不得将本级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下级单位预算,不得将行政机关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预算申报部门具备购买主体资格,按规定发布本部门目录,所申报项目在本部门目录范围内;

(二)项目具有较强公共性、公益性,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三)严格财政经费安排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禁止安排“既花钱买服务,又拨款养人”项目;

(四)严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审核关,属于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履职的项目不得购买。

(五)清理“固化”、剔除绩效低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须经财政部门、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 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核。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单独申报预算。应编未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规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部门应统筹考虑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本部门目录及人员编制、在岗在编及编外用人情况;

(二)上年度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和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已验收公共服务类项目服务(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继续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三)年度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申报情况;

(四)新申报购买服务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需求测算、支出明细清单及测算标准、量化绩效目标、实施计划、资金拨付进度、项目负责人等基本说明)。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原则上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五章购买活动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六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环节的执行、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和内控制度实施。

第六章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

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部门评价的,应建立由预算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组成的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购买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也可以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应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过程管理、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性、满意度等基本要素。其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满意度指标分值比重应不低于20%。

第四十一条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三条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在本办法施行期内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附件:

重固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代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依据或理由

A

公共服务




A01


公共安全服务



 

A0101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A0102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A010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A010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


A02


教育公共服务



A0201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


A0202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A0203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A0204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A0205



国防教育服务


A03


就业公共服务



A0301



就业指导服务


A0302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A0303



创业指导服务


A0304



人才服务


A04


社会保障服务



A0401



儿童福利服务


A0402



基本养老服务


A0403



社会救助服务


A0404



扶贫济困服务


A0405



优抚安置服务


A0406



残疾人服务


A0407



法律援助服务


A05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A0501



传染病防控服务


A0502



地方病防控服务


A0503



应急救治服务


A0504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A0505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


A0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A0601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


A0602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


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


A0604



废弃物处理服务


A0605



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


A0606



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


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


A07


科技公共服务



A0701



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A0702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


A0703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


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


A0705



技术创新服务


A08


文化公共服务



A0801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A0803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A09


体育公共服务



A0901



体育组织服务


A0902



体育场馆服务


A10


社会治理服务



A1001



社区治理服务


A1002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


A1003



社会工作服务


A1004



人民调解服务


A1005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


A11


城乡维护服务



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A12


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



A1201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


A120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


A1204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


A1205



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A1206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


A1207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A1208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A1209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


A1210



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


A1211



林区管理服务


A1212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A13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A1301



交通运输保障服务


A1302



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


A1303



交通运输应急演练服务


A14


灾害防治与应对服务



A1401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


A1402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A1403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A1404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A1405



灾后防疫服务


A1406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A1407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


A15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A1501



公共信息服务


A1502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A1503



公共公益展览服务


A1504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A16


行业管理服务



A1601



行业规划服务


A1602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


A1603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A1604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


A1605



行业规范服务


A1606



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


A1607



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A1608



行业咨询服务


A1609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


A17


技术性公共服务



A1701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A1702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


A1703



监测服务


A1704



气象服务


A18


其他公共服务



A1801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


A1802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B

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B01


法律服务



B0101



法律顾问服务


B0102



法律咨询服务


B0103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


B0104



见证及公证服务


B02


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



B0201



课题研究服务


B0202



社会调查服务


B03


会计审计服务



B0301



会计服务


B0302



审计服务


B04


会议服务



B0401



会议服务


B05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B0501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B06


工程服务



B06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B0602



工程监理服务


B0603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


B07


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



B0701



评审服务


B0702



评估和评价服务


B08


咨询服务



B0801



咨询服务


B09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B0901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B0902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B10


信息化服务



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B1002



数据处理服务


B1003



网络接入服务


B1004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B11


后勤服务



B1101



维修保养服务


B1102



物业管理服务


B1103



安全服务


B1104



印刷和出版服务


B1105



餐饮服务


B1106



租赁服务


B1107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


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



B1201



翻译服务


 B1202



档案管理服务


B1203



外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