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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固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QE8304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重府〔2015〕56号

2015.09.08

  

各村(居)、公司、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劳动就业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重固镇的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人事干部、创业带动就业的法人代表、职业培训等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1、凡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外街镇用人单位(本中心介绍)招收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在本年度内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予以补贴。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2、符合青府办发【2014】81号文件关于鼓励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岗位就业补贴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35周岁、女3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条件困难,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以上,自愿接受安置的劳动力;本镇户籍,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就业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区补贴外,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40%(按实际缴纳月数)。

2、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享受上级补贴外,同时按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40%(按实际缴费月数)。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

1、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当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2、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残疾人员,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3、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刑释解教人员或本镇曾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当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基数缴费标准(个人部份除外)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

1、符合青人社【2015】23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2、不符合青人社【2015】23号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法定代表人补贴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1)本区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35岁以下青年,在本镇注册成立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2人及以上就业的,满一年一次性补贴8000元。其他创业者满一年一次性补贴6000元。

(2)非本区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35岁以下青年,在本镇注册成立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4人及以上就业的,满一年一次性补贴8000元。其他非本区创业者满一年一次性补贴6000元。

3、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本镇劳动力就业满30人以上,一次性补贴7000元。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一)面向不同劳动者群体开展职业培训

1、本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面向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以定向培训和初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2、本镇企业在职职工。鼓励企业通过区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员工开展培训,加快提升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水平,激励企业组织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3、本镇农业从业人员。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参加上岗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200元、初级工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400元、中级工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600元;培训机构按培训项目政府指导价的60%予以补贴(未享受市、区补贴),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按实补贴;用人单位培训一名上岗补贴100元、初级工补贴200元、中级工补贴300元。

不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参加上岗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200元、初级工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400元、中级工培训合格者每人补贴600元;培训机构按培训政府指导价60%予以补贴,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按实补贴;用人单位培训一名上岗补贴100元、初级工补贴200元、中级工补贴300元。

参加高级工培训合格后,补贴单位和个人2000元。

三、对促进就业和培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对企业人事干部每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奖励200元;组织上岗或初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奖励20—30元;组织中级工或高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奖励50元。

2、就业援助员、劳动协管员的奖励依据相关考核意见操作。

3、对各村(居)、相关公司的奖励依据相应考核意见操作。

四、以上奖励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后兑现。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止,原相关实施意见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