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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浦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9.01.12

索取号:QE8315000-2008-008     发文字号:重府办〔2008〕7号   发文日期:2008-12-15

各村、居、镇属公司、事业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区财政局印发的《青浦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根据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浦区2009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货物、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1)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2)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3)药品。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此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照相机、编辑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绘图机、摄像机。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4)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5)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6)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

(7)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再生纸制品。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凡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要依法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区财政局另行公布。

()《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上海青浦政府门户网站(www.shqp.gov.cn/)为本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

()为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特设立举报电话:59725899传真:59727490,电子信箱:fina@shqp.gov.cn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