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兵役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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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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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7
索取号:QE8306000-2009-001 发文字号:重府〔2009〕13号 发文日期:2009-3-1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区征兵办关于开展今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宣传兵役法律法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行为,根据国家兵役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今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镇兵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在3至6月开展,4月15日前各企事业单位完成自查工作,4月6日至5月接受区征兵办实地检查,5至6月份接受市征兵办抽查。
二、检查内容
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我镇区域的用人单位贯彻执法兵役法律法规情况和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查纠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现象。
三、检查方法
兵役执法检查以基层单位自查、区普查、市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镇组织检查的具体方法:
1、会同本级工商等部门,获取注册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等相关信息,形成区域内用人单位花名册。
2、根据用人单位花名册,组织各村(居委会)向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发放《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和《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报告表》,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填写自查报告表,并做好回收整理上报工作。
3、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的兵役法检查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招(录)用适龄公民时是否查验其兵役证。
4、将自查情况统计上报,并做好接受上级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要求
1.增强兵役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兵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根据本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分布情况,认真做好“一书一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要做到发放到位,不留死角,在发放过程中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要切实通过今年的兵役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行为,为依法征兵工作打好法律基础。
2.坚持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结合兵役执法检查,进一步搞好对兵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在发放自查报告表和开展实地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兵役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确保兵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的同时,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兵役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1、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2、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执法自查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告知书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兵役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兵役法规工作要点
1、履行兵役工作义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重视和支持兵役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实;有指定部门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贯彻兵役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配合兵役部门做好兵役工作。
2、执法兵役法律法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熟悉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适龄职工(学生)中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招工(招生)通知(简章)、劳动用工合同中载明需要提供查验本人《上海市公民兵役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等内容的相关条款;承办人员熟悉兵役征查验相关业务;录用员工、录取学生时查验适龄男性职工、适龄男性学生的兵役征;每年督促适龄职工(学生)参加年度登记或兵役征审验;按要求填写《自查报告表》、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支持本单位适龄员工、适龄学生应征入伍,并做好相关优待、安置工作。
3、整理兵役工作资料:建立职工(学生)名册、18至24岁上海户籍男性职工(学生)名册;每年将适龄职工(学生)的兵役征复印件装订成册;每年的《自查报告表》复印件归档。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