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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实施方案

主动公开

2010.09.17

索取号:QE8308000-2010-002   发文字号:重府〔2010〕54号   发文日期:2010-09-1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和《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卫生部决定于201091120日在全国范围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按照卫生部《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2010年青浦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镇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短时间在本市范围内消除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免疫空白,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形成免疫屏障,阻断麻疹病毒传播,达到控制乃至消除麻疹目标。

二、目标人群

在本镇居住的所有8月龄至14岁(19959120091231出生)儿童,无论既往麻疹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者,均为本次强化免疫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镇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

      (二)本镇托幼机构儿童;

(三)居住在本镇的散居儿童。

三、接种时间201091120日。

四、工作目标:以镇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强化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

五、疫苗的使用

(一)疫苗品种

1、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接种麻腮风联合疫苗;

2、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学龄前儿童:接种麻疹疫苗。

(二)接种剂次/剂量:1剂次(0.5ml)。

(三)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

(四)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五)禁用人群

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如对硫酸庆大霉素或硫酸卡那霉素过敏)、或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4、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未控制的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六)考虑暂缓接种的情况

13个月内接种过免疫球蛋白;

2、近期注射过麻疹疫苗或其他减毒活疫苗,需间隔1个月后补种;

3、强化免疫期间有感冒、发热等症状,待恢复健康后进行补种。

六、进度安排

(一)20108月中旬至93

1、镇接种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资料(接种通知单、海报等)发放至有关单位;

2、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街道(乡镇)政府发放接种通知单,完成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并将接种对象名册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人:钱春芳,(联系电话:59786339,13917210646)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区接种办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和疫苗需求,报区接种办;落实开展接种工作相关人员培训。

(二)201094日至91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疫苗接种实施计划,开展对临时集中接种点验收

(三)201091120日:由镇接种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

(四)201092130

1、区接种办组织完成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的快速评估;

2、开展麻疹疫苗接种后的效果评价;

3、组织开展查漏补种。

(五)20101011015

1、组织开展暂缓接种对象的补种;

2、完成库存疫苗的清点。

七、工作要求

(一)目标人群摸底调查

本镇在82094日组织完成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

1、散居儿童: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医生在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向家长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完成登记造册。

2、中小学校学生:由学校组织班主任或校医生统一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回收的经家长签署的《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完成登记造册;负责填写《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托幼机构儿童:可参照散居儿童或中小学校学生的摸底调查方式进行摸底和登记造册。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应种与实际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制定接种实施计划表,并报区接种办。

5、摸底调查时应特别重视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予以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区接种办组织人员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将责成重新开展摸底调查。镇根据辖区人口数量设立巡回搜索组,在强化免疫集中接种的后期,分片包干负责搜索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并通知到指定接种点接种麻疹疫苗。

(二)现场接种实施

为方便目标人群得到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保证疫苗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采取“预防接种门诊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现场接种。

1、预防接种门诊:应合理划分和安排常规预防接种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接种时间与接种区域,做到“标识明确、流程清晰、接种区域不交叉”。不能与常规预防接种分开的,可采取错时接种等方法,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或延长接种门诊的服务时间。

2、临时接种点

临时接种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设置,共四个。

1)设置要求

临时接种点应设置“候诊、预检、接种和观察”四个功能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应合理安排接种区域,接种流程尽可能做到“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预防发生群体性癔症。

接种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疫苗存放设施设备,以保证接种疫苗数量与接种进程相匹配。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必要的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临时接种点设置必须按照要求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接种工作。

2)接种队伍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免疫接种门诊正常开设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好临时接种点工作人员,每个临时接种点应至少配备1名登记人员、1名预防接种人员、1名临床医务人员和1名应急抢救人员。

a.登记人员应由社区预防接种人员担任,负责接待受种者、向受种者解释麻疹疫苗相关政策和知识、确认接种通知单签署、询问健康状况等工作,并做好受种者的接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工作。

b.预防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担任,主要负责核对接种通知单、提供接种服务,并在接种后向受种者告知注意事项等。

c.临床医务人员应由有经验的内科医生担任,负责现场观察或询问,对有问题的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d.应急抢救人员应由区级以上医院的经过培训并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主治以上医生担任,负责对儿童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及相应的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核托幼机构应组织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参与和协助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的现场管理工作,保证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3接种形式

a.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以上门接种为主,在学校内设立临时接种点。其中,托幼机构儿童的接种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内开展。

b.散居儿童:原则上到各社区免疫接种门诊点完成接种。

4、现场接种要求

散居学龄前儿童和托幼机构儿童接种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

1)确认接种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实施接种前应讯问儿童监护人确认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应协助落实家长在儿童接种疫苗前的健康状况确认,落实对儿童在接种之前的健康观察,并将体弱儿童的健康状况及时告知现场临床医务人员。

2)接种前再次告知和健康状况的进一步确认。在实施接种前,登记人员须告知儿童所种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须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查验由儿童监护人签署的接种通知单。对可疑发热者应测量体温,确认体温正常后实施接种。

接种现场配备的儿科/内科医生对现场观察或询问有问题的儿童或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告知的体弱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

3)核实和实施接种。预防接种人员核对接种通知单后,对符合接种要求儿童进行登记并实施接种,在接种后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告知注意事项等。

4)接种后现场留观。接种后应现场留观30分钟。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助儿童接种后的留观,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报现场医务人员。在托幼机构内集中接种者,应在现场留观30分钟后由其监护人领回继续观察。

5)补种。对于暂缓接种者以及未能及时接种者,应商议安排补种时间、地点。

6)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应将接种记录登记到接种证上。接种后当日整理填写《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三)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和处置

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沪卫疾妇〔200985号)、《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强化免疫活动中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异常反应的,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

1、报告范围

麻疹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

——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意思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2、报告程序与时限

接种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后,如果判断为一般事件应在6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对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除按《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外,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3、处置措施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证在开展学校麻疹疫苗接种时,安排辆备用。

2)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3)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

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及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

如发生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及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

八、评估

(一)接种率评估

接受区级对本辖区接种率评估,时间2010921-30

九、信息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911日至21日期间每天9:00前上报接种信息,每周二、五在1100上报工作动态

十、财政资金保障

镇财政根据工作的需要,保障必须的资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