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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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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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索取号:QE8303000-2011-003 发文字号:重府〔2011〕59号 发文日期:2011-10-09
机关各科室,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经研究,现就我镇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期的范围
政策调整前(即2011年7月1日前),我镇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作为实施过渡期的范围。政策调整后,我镇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人员,按城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
二、过渡期的设置
过渡期为3年(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实施范围内的从业人员按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过渡期内,按上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结束后,按统一规定确定缴费基数。过渡期内,养老、医疗缴费费率逐步调整到城保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在首年按城保缴费费率一步到位(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已与城保一致),具体见下表:
险种 |
现行镇保(2011年6月底止) |
第1年(2011年7月—2012年3月) |
第2年(2012年4月—2013年3月) |
第3年(2013年4月—2014年3月)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 |
17% |
-- |
17% |
5% |
19% |
8% |
22% |
8% |
医疗 |
5% |
-- |
7% |
1% |
9% |
2% |
12% |
2% |
失业 |
2% |
-- |
1.7% |
1% (非农) |
1.7% |
1% (非农) |
1.7% |
1% (非农) |
生育 |
0.5% |
-- |
0.8% |
-- |
0.8% |
-- |
0.8% |
-- |
工伤 |
0.5% |
-- |
0.5% |
-- |
0.5% |
-- |
0.5% |
-- |
小计 |
25% |
-- |
27% |
7% |
31% |
11% |
37% |
11% |
合计 |
25% |
34%(农村户籍33%) |
42%(农村户籍41%) |
48%(农村户籍47%) |
四、个人账户
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规模为8%。其中,个人缴纳的5%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2、2012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8%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五、社会保险待遇
1、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4、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其他事项
1、从业人员参加过渡期城保后,聘用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作适当调整,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后其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分配制人员按规定个人和单位相应缴费;千百人项目、万人项目、公益性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按照区府办发〔201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组织联系挂靠单位缴纳城保的从业人员,从现在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进行缴纳,缴费基数仍按镇党群办下发通知执行。
3、本人联系挂靠单位缴纳城保(包括自由职业者)的从业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缴费手续进行缴费。
4、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缴纳现行城保,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由镇党群办与镇劳保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