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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QE830300020160028

主动公开

重府办〔2016〕2号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

2016.10.06

机关各办、事业中心及相关单位:

《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为有效实施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各项内部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固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篇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流程设计,将每一个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各经济活动之中,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权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二条(工作目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旨在一是确保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行为的合法合规;二是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是规范本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促进本单位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与廉政机制建设;五是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组织架构)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财政所、纪检监察为内部控制工作成员部门,各科室为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落实执行部门。

1.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研究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单位内部控制日常工作。

办公室为资产管理、信息化项目等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财政所:负责对本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对实施内部控制工作的业务指导。

财政所为经费报销、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3.纪检监察:负责研究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涉及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科室:各科室配合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对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流程梳理,提出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手段;认真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条(工作机制)本单位内部控制依托于重大事项议事机制,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机制等工作机制。

(一)重大事项议事机制

1.集体讨论:凡本单位业务活动涉及到大额资金、大宗资产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均应由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范围包括班子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纪检监察部门和经济业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

单位重大经济事项一般包括:预算编制与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等。

2.民主集中:在镇党委会议、镇长办公会议决议前,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应实现内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方案(或决策建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事先讨论、充分酝酿,让全体单位领导都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3.专业咨询:本单位在做出重大经济活动事项部署时,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适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咨询;对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机制

1.决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形式是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列入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研究、审议和决策。会议决议经镇主要领导审签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2.执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决议经审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由会议确定的责任部门具体执行。各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执行实施责任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

经济活动的执行工作包括:办理预算编制业务、资金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会计处理等。

3.监督:涉及本单位经济活动事项应按规定接受内外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分管领导定期检查、办公室督办、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行质量检查、内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等方面;外部监督包括接受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监督等。

重大事项议事机制具体按照我镇“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六条(主要风险)单位内部控制应对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缺少必要的措施保证,从而使得相关经济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二)本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和建设工程采购过程中,因缺少相关过程管理手段和约束,可能导致资产管理效率低下、配置不合理等风险。

(三)因财务核算方法不规范或人为等因素,而导致本单位财务信息质量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

(四)因管理和制度上的原因,造成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不到位,可能存在营私舞弊和腐败等方面的风险。

(五)因经济业务活动而可能引发涉及本单位的涉法涉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后续引发的政府信誉方面的诚信风险。

第七条(风险控制环节)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主要风险控制环节有:一是组织控制环节,即明确单位各科室在内部控制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二是机制控制环节,即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三是人员控制环节,即梳理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岗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是系统控制环节,即将内部控制理念、程序、措施等要素通过单位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加以固化,提高经济活动全程控制水平。

第八条(控制岗位)本单位内部控制岗位主要包括:

1.办公室:采购管理岗位、资产管理岗位、经济合同管理岗位。

2.财政所:预算管理岗位、财务审核岗位、会计核算岗位、出纳岗位。

3.纪检监察部门:法制审核岗位、内审监督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岗位。

第九条(不相容岗位分离)单位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是指授权批准、业务经办、稽核检查、信息记录、财产保管要相互分离。即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岗位分离;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业务分离,支票审核职务和支票签发职务分离;银行印鉴保管职务、单位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在各岗位职责定位和分工过程中,充分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控制要求,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条(授权审批)各项经济活动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凡涉及经济活动及财务会计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严格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培训、评价和轮岗等机制。

(一)专业技能: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会计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二)轮岗及培训: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政所按照培训计划,加强对财务人员、预算管理和固定资产等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最终借助于信息化实现。本单位利用既有的预算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系统、集中财务查询系统等信息系统,逐步将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流程图、岗位职责配置、分级权限审批控制、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和要求等,规范固化至信息系统中,实现单位经济活动决策、控制、分析、核算和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篇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重固镇人民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部门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本单位预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单位预算控制目标: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严肃规范、决算及时准确,提高预算管理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本单位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和调整、执行、决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镇领导班子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财政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财政所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归口部门,协调并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布置、协调、审核、汇总和提交部门预算;督促各科室根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预算;会同各科室做好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决算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党群办、纪检监察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协同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涉及人事、信息、监督、内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预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履行协同审核预算义务,并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具体负责科室预算管理工作,根据镇领导和办公室的要求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科室预算项目编制的必要性、项目金额的准确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八条 预算管理过程中,镇领导与分管科室、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以及各科室之间,应加强在预算编制、执行跟踪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优先消化结余资金,区分资金类型,将全部收支在部门预算中综合完整地进行反映。

2、保障重点原则。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需求,在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基础上,优先保障全镇发展、民生类重点项目,严禁留“硬缺口”。

3、科学决策原则。严守公共财政供给范围,对项目预算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择优进行安排,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操作实施可行。

4、绩效管理原则。对项目预算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预算时设立绩效目标,执行预算时进行跟踪问效,项目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接受财政绩效监督。

第十条收入预算应当真实完整的反映本单位各类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的资金,不得计入本单位收入范围,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区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本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人员经费预算应严格根据区编办核定的本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得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公用经费预算参照《关于调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通知》(青财行[2010]87号)文件规定及年度区部门预算编制手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制定适应本镇的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标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性质及人员情况,对照标准准确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应依据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区域发展规划、事业专项规划、年度实施目标和任务等进行编制,区分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并按要求细化编制内容,逐步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预算绩效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各科室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以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为基础,安排“当年列入预算,当年实施启动”的项目,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对跨年度项目,应根据投资总需求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当年所需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各科室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同步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遵循本单位内部预算审批流程,与项目预算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努力推进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探索整体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本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应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建立预算编制评审机制。财务部门牵头各科室研究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并汇总各科室汇报资料,形成本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初稿,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镇班子领导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计划,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预算进行平衡调整。本单位预算必须经过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书下达后,本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部门预算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一经镇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镇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科室应根据预算批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人员经费由党群办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由用款科室提出需求,由办公室归口审核;项目支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度,由项目负责科室提出用款需求并审核把关。经上述审核程序后,必须由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属大额资金支出的须经班子会议审议后方可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国库集中收付要求执行预算。

第二十条根据预算批复要求,财政所应加强预算执行督促管理,按季度编制预算执行进度表,通报镇领导及各业务科室,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切实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确保年度工作计划顺利有序推进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所应督促各科室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对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必须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调整政策依据、年初预算未安排原因以及资金测算依据等明细材料,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审核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科室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跟踪,及时将预算执行和跟踪情况向镇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按预算绩效管理及跟踪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部门决算是指本单位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本单位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接受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监管、实施宏观经济决策和加强政府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在对本单位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质等进行全面清理结算的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制年度决算,经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做到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对应,与会计账簿账表相一致,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及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决算批复下达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相关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决算编审完成后,用款科室应会同相关科室,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数据,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正式报告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随着预算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本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6年10月起执行。

附件:(一)预算编制流程图

流程描述:

1、“一上”阶段:

(1)启动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下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启动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2)各相关业务科室提供预算编制材料,其中:党群办提供当年度8月份人员工资单和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情况;办公室提供部门新增资产申报汇总情况;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文件或计算依据,填报专项项目申报表。

(3)汇总生成初步预算。财务部门牵头各科室研究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汇总各科室汇报资料形成本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初稿,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4)审议确认部门预算。班子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对全年整体预算进行调整确认,审议并形成本单位部门预算。

(5)系统编制部门预算。财务部门根据审议确认后的预算内容,在预算编制系统中如实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

(6)完成预算“一上”工作。预算填报完成后及时提交至财政部门,完成“一上”工作。

2、“二上”阶段

(1)收到“一下”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部门预算。

(2)调整后预算审批。将调整后预算方案,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

(3)提交部门“二上”预算。将镇领导班子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提交至财政部门,完成“二上”预算工作。

(二)预算调整流程图

流程描述:

(1)基本支出:本单位发生因隶属关系、人员、工资等变化导致的基本支出调整,经单位领导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及测算依据,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进入预算管理系统申请预算指标调整。

(2)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上级政府批准的新增项目、本镇党委政府集体决定的增支事项,需财政追加预算指标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和年度支出预算情况,经费追加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经费追加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重固镇人民政府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各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支管理内控目标:确保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运行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审批本单位收支业务等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的实施意见》办理。

(二)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支出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负责具体收支业务及会计核算。

(三)各科室是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支出业务流程执行支出业务,履行相应职责,支持配合财务部门工作,对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本单位涉及的非税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收到非税收入后,由出纳开具缴款书,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后,上缴镇财政部门。会计根据银行缴款书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加强往来账款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应付款项要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避免长期挂账,3年及3年以上仍未完成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银行印鉴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由会计保管。限制其他人员接触印章,印章保管人员应配备带锁的柜子,保管存放银行印章,确保人走柜锁。

第三章 支出业务

第八条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

第十条本单位支出业务实行审核审批制度,主要分为事前审批和支出审批。按本单位规定必须进行事前审批的支出,未经事前审批不得办理借款及支付报销手续。除水电等银行代扣支出外其他所有经费支出业务均须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一)事前审批

1、业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启动前,提出申请,填制《预算内项目(市、区上级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一般情况下,无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的,不得启动事前审批。

2、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支出业务或项目活动是否有预算,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是否要办理政府采购等。

3、单位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主要领导(下同)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

(二)支出审批

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制报销凭证,履行报销手续。

1、经办人将原始票据等报销凭证粘贴整齐后,填制《费用汇总报销单》,写明报销人、日期、项目名称及事由、付款形式、后附单据数量及金额等要素。《费用汇总报销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提交财务部门初审。

2、财务部门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是否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如属事前审批支出),原始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3、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的要求

(一)业务部门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办公室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二)报销发票的要求:

1.费用报销必须提交《经费报销单》,需事前审批的支出必须同时提交事前《资金申请审批表》。

2、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各类要素必须填制完整、准确;购买方名称必须与本单位名称相符,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必须具体;金额计算正确、大小写一致;有经办人员签名及填制单位盖章。

3、对使用商品或服务分类名称开具发票,将多项商品或服务合计金额表示的(即:未示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发票),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商品或服务清单,不提供清单的不予报销。

4、涉及批量货物的应办理货物交接手续(送货单位、经办人签收、入库凭证),报销时附在发票后作为付款凭证的一部份,批量货物无货物交接凭证的应暂缓报销,待补齐手续后给予报销。

5、严格控制定额发票收受,单项业务超过500元的无特殊需要不得收受定额发票,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商品或服务清单,不提供清单的不予报销。

6、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7、各种结算凭证、往来收据、白条不得报销。

8、经办人员收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9、需要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票据的支出,业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支付文件、通知等,填制《暂支单》,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先行支付。待收到正式发票或收据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0.办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采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报销必须凭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办理报销业务。

12、各类签订合同的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本区国库单一账户改革要求,对于人员工资、政府采购项目及基本建设资金等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二)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支付目录,凡目录内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5万元以上或政府采购直接支付项目外),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适用于公务消费的范围: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会务招待费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四)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资金,收款单位必须与票据开具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出具货物明细清单的单位名称一致。

(五)使用银行支票支付资金,开具支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收款人、出票日期、金额、用途。严禁开具空白支票和无收款人的支票。

第四章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本单位上级业务指导机关非司局级领导和其他省(区、市)地市区(县)的同行以及上级接待部门责成接待的对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十四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接待对象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对象和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本市各单位来青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住宿。本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十五条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800元/人天、司局级6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0元/人天。

(二)用餐标准:

1.日常用餐: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

2.工作餐:可视情况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为150元/人。

(三)陪餐要求: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便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

(四)用餐要求:

1.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总额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费用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

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会议类型:本单位召开的会议主要为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三类会议指由相关区级部门召开的,要求各委办局和街镇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四类会议是除了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和评审会等。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八条会议计划和审批:三类会议年度计划经镇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十九条开支范围、标准

(一)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二)开支标准:三类、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同时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二)费用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费用报销:会议结束后,会议召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用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会议活动名义发放各种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六章 培训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培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镇领导批准后施行。培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开支范围: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二)开支标准:培训费定额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一般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开展对外业务培训(30人以上)发生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伙食费可在项目支出中适当安排。

(二)费用支付: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费用报销: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开支范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开支标准: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管理的原则。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分地区、分级别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二十九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在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二)费用支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费用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根据出差地标准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本单位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八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积极推行公务卡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三条现金收入。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有关费用(即坐支)。

第三十四条暂借款。办理公务事项需暂借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暂支单》,写明借款时间、原因、金额、借款人签字,经科室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

经费报销有预先暂借现金的,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由出纳根据《暂支单》进行清算,在扣除暂支金额后付款或收回剩余现金。

第三十五条现金报销范围:个人劳务报酬(如:讲课费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1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其他经批准需用现金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现金保管。出纳是现金保管的责任人,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应送存银行。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现金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内。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必须设置密码,密码由出纳人员自行保管并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时应更换密码。保险柜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银行存折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现金盘点和督查

(一)应建立库存现金日记账,并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财务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盘查至少一次以上。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九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会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并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财务专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财务专用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后,由会计提出领购申请,向财政部门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老票据存根。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十一条票据遗失须办理挂失,出具书面报告。票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被盗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随着财务收支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本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四十三条本区国内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管理要求和标准如有调整,本单位严格按照区相关规定随之调整。

第四十四条领导审批与集体讨论的权限按照镇“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16年10月起施行。

附件:

(一)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流程

往来结算票据领用流程说明:

1、单位出纳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联上缴给会计,会计对上缴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单位会计向财政部门提出领用票据申请。

2、财政部门在收回旧票据存根联后,对单位会计提出的票据领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单位会计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名登记后,再发放新票据。

3、单位会计将领用的票据交与出纳使用并收款,收到的现金或转账的金额应及时解入银行。

4、会计根据出纳递交的票据记账联及现金或转账的入账通知书进行收入记账流程。

(二)支出流程图

支出流程说明:

1、事前审批:

(1)业务科室根据年初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提出启动申请,填制《预算内项目(市、区上级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财政所审核。

(2)财政所初审。审核内容主要是:是否有预算,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或标准。

(3)领导审批。财政所审核通过后,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一定标准大额资金由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

2、预借款

(4)业务科室按事前审批结果执行,如需预借资金,则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暂支单》。

(5)财务部门对暂借款事项进行审核,是否有事前审批、是否符合现金支出范围,判断是否予以借款。

(6)出纳办理借款。

3、报销支付

(7)业务科室填写《费用汇总报销单》,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8)财务部门对业务科室提交的报销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9)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是否予以报销。一定标准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由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10)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三)表单

重固镇预算内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预算金额

申请金额


 
  请
 
  事
 
  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关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管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议
  讨
  论
  意
  见

年 月 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重固镇预算项目市、区等上级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预算金额

申请金额


 
  请
 
  事
 
  由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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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关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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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管
  领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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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年 月 日


  议
  讨
  论
  意
  见

年 月 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重固镇机关财务费用报销汇总单

附单据:张

事由: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办公费

租车费

印刷费

车辆运行费

水费

宣传活动费

审批人:

分管领导:

电费

专用材料费

邮电费

伙食费

差旅费

探望、慰问费

部门负责人:

维修(护)费

其他:

培训费

设备购置费

经办人:

报销金额(大写):             (¥:  )

报销日期: 年月 日

重固镇机关公用业务费报销汇总单

附单据:张

事由: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接待就餐

会务费

食品

外出考察费

审批人:

分管领导:

实物

部门负责人:

茶叶

经办人:

报销金额(大写):             (¥:  )

报销日期:  年月 日

重固镇机关、事业单位接待费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参加人数

陪同人数

经手人签名

办公室意见

备注

重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青浦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级行政单位和镇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青浦区重固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和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所是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及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和办法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会同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组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完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负责汇总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镇政府和区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是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镇有关部门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

(二)负责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按照镇政府、区财政局的要求,健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除国家和本市、区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在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的前提下,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报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将审批情况送财政所备案;

(三)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年度预算批复后,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新增购置资产的,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联合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新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落实专人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送财政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二)对重要设施、设备及房屋出租、出借,须经办公室审核,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公室有权予以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包括年度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报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二)处置价值在3万元以下,由单位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缴镇财政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办公室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后,按处置价值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报办公室备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办公室调解。办公室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会同财政所报镇政府裁定。

第三十三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所(房屋和公务用车报办公室)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所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随着本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本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办法未作规定之处按本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施行。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1、固定资产采购在办公用品采购章节反映

2、固定资产领用管理流程

固定资产管理领用流程说明:

(1)业务科室提出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并提交办公室审批。

(2)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保管员发放固定资产。

(3)业务科室取得固定资产后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财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年未财务人员与业务科室盘点对账。

3、固定资产维修报废流程

固定资产维修报废处置流程说明:

(1)业务科室提出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填制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表,由办公室落实维修。

(2)维修产生费用按照费用支付流程操作。

(3)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经办公室、纪检监察、财政所、审计中心审核,按审批权限提交审批。

(4)报废审批通过后,业务科室交回固定资产,并登记科室固定资产台账,资产管理员回收资产。

(5)办公室对审批同意报废的一般设备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财务人员收到处置收入后上缴财政部门,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员登记资产台账。

(6)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4、人员调动资产移交流程

人员调动资产移交流程说明:

(1)业务科室清点并填写调离人员资产占用情况,填制资产移交清单,并交资产管理员核对。

(2)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产留用或上缴意见。

(3)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分别由资产移交人,资产接受人、资产管理员,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4)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移交清单调整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业务科室登记科室固定资产台账。

(二)表单

重固镇人民政府**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年度

序号

资产信息

使用信息

调出信息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型号

领用(调入)时间

领用(调入)单编号

使用状况

使用人

存放地点

调出时间

调拨单编号

调入部门

固定资产领用单

年 月 日

 领用单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附属设备

领用部门

使用人

备注

办公室审核意见:

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资产管理员(签字):

重固镇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申请事由

报废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镇资产管理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 日

重固镇人民政府人员调动资产移交清单

移交人员科室:

移交人:

移交时间:

接收人科室:

接收人:

资产占有情况

资产移交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原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现使用科室

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移交人     科室负责人:    接收人:     科室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        办公室负责人:

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用品采购保管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和领用管理,更好的保障本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类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领用:

1、电子类:办公电脑及其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及其内部所属的CPU、硬盘、内存等;共享型电子办公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等;网络设备,包括机关内部使用的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电话机、路由器、集线器以及网络接入设备等。

2、耐用品:具备回收或长期使用属性的物品,包括空调、办公桌、办公椅、橱柜、沙发等。

3、易耗品:不具备回收或耐用属性的物品,包括办公耗材、笔记本等。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在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的监督指导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公室负责统一集中采购,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均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办公用品采购遵守“节约开支、防止浪费、保障供给”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透明的要求,确保货真价实、性价比高。

第五条办公用品采购主要采取政府采购和一般零星采购两种形式。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遵照《重固镇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办公用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采购的办公用品实行登记制度。所有采购的办公用品均应登记造册,注明采购物品的品名、数量、采购日期及采购人。

第二章 采购申请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办公室仓库管理员根据办公用品库存情况,填制《重固镇人民政府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单》,提出采购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后,由采购员组织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各业务科室根据需求于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提出并填制《重固镇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机关)》,涉及到信息化电子类产品的采购,须先经办公室负责技术审核,再由办公室审核后汇总形成本机关下年度固定资产新增购置计划,报班子审议。

第三章 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凡属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条零星采购: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由采购员实施采购。

第四章 验收入库

第十一条低值易耗品购入后,仓库管理员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物品清单核对入库。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入后,办公室通知资产申请部门共同验收,由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办公室记账使用,另一联由申请部门登记部门资产台账。

第五章 领用保管

第十三条办公用品入库时,均需登记相应的台账,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凭《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提出办公用品领用申请,申请单不得有涂改痕迹,空白处画斜线,申请单需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办公室仓库管理员根据领用申请单进行办公用品出库发放。领用人核对领到的办公用品与申请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由仓库管理员和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用于办公室仓库管理登记办公用品出库台账。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要爱护公共物品,不得人为损坏、丢弃和外借。

第十七条使用办公用品,要按照节约利用的原则,精打细算,努力降低办公成本。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占为己有,挪作私用。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科室之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减少重复购置。

第十八条办公室仓库管理员负责办公用品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日常保洁、通风防潮、防霉防蛀、定期灭虫灭鼠,确保仓库内物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清洁有序。

第十九条办公室年末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点不一致的情况,撰写盘点情况说明及原因分析,提交办公室主任处理,情况严重的提交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随着本单位对办公用品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本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施行。

(一)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流程

低值易耗品采购流程说明:

(1)办公室仓库管理员根据办公用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制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单。

(2)采购员对采购申请单中列明的拟采购物品询价。

(3)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的,由采购员进行采购。

(4)办公室采购员取得采购发票和采购明细单,并进入支出审批流程和支付记账流程。

(5)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明细单对采购的货物验收入库,并登记库存收付台账。采购根据入库清单登记入库台账。

(6)各业务科室提出办公用品领用申请,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由仓库管理员用于发放办公用品,并登记库存台账,月末仓库管理员制作办公用品发放月度汇总表,交采购员登记入库台账。

(7)仓库管理员与采购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

(二)重固镇人民政府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单

申请日期

采购人

采购物品名称

数量

采购方式?

预估单价

审批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单适用于易耗品和印刷品的采购申请。

2、本单由办公室办公用品仓库管理员填写。

(三)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1.申请:

(1)编制部门预算时,各科室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报办公室。

(2)办公室审核汇总各科室固定资产申报情况,相关会议审批。

(3)相关会议审批同意后,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采购:

(4)办公室采购员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取得采购发票、合同和采购明细单,提交审核,进入支出审批流程。

(5)将审批后的采购发票、采购明细单、固定资产支出审批单提交财务人员进行支付记账流程。

(四)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

申请科室

申请日期

领用办公用品名称

数量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物品领取人

年   月   日

物品发放人

年  月   日

重固镇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青采管办〔2004〕5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级依法制定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拔入的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每年度镇政府与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确保政府采购依法有序推进。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经区采管办审批后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区采购办审批后委托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收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招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计,上报镇财政所汇总。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审批后的《资金申请表》报镇财政部门申请采购时并相应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镇财政3个工作日内报区采管办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区采管办审批后确定的采购方式,属于电子集市采购的,由镇财政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规定采购;除此之外的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到区财政采购中心委托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需求科室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预算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采购手续(如按规定公示、发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镇财政部门列席项目评审会。

第十四条 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本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和发布中标公告等。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及时在采购平台上签订合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向财务部门递交报销凭证。如:发票、合同、验收单、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资金审批单、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审价单(审计报告)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支付。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招投标结束后,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机关科室由镇财务室支付给供应商。因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而影响资金拨付的,由预算单位负责。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区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参见每年度区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十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以借鉴集中采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也可以自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和内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开展和采购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施行。

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9、《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0、《上海市政府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11、《青浦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固镇人民政府合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重固镇人民政府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及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凡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

第三条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办公室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经济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是否有年度预算保障、是否设定付款条件以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合同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等,以及年终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和年度档案管理,并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是否合法、完备、规范和公平,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能否保障单位合法正当权益,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法律性审核。

办公室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年度终了后,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交镇档案室保管。

第七条各业务科室对本科室订立的合同负责,具体负责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业务科室应邀请单位财务、法规、技术、纪检、内部监督等部门实行会商会审,并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小于1万元、分批采购集中付款的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的行为外,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九条合同订立前,各业务科室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条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谈判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应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本单位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起草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

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金额。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操作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建立相应的金额认定程序,或明确相关标准,以确保合同金额确定的公允和公平。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本单位经济合同实行流程单管理。业务科室起草合同后,办公室进行经济性、法律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严禁业务部门私自或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审批后应由业务科室送办公室盖章。编号盖章后的合同原则上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和财务部门备案一份,如涉及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交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业务科室要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可就未尽事宜在遵守原合同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八条业务科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九条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科室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以下材料支付合同款项:(一)有效的合同原件(第一次支付时提交);(二)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业务部门付款意见;(三)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四)相关验收报告;(五)财务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一)未提供有效原始合同的;(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三)提供的材料和依据不全的;(四)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或提供银行账户不一致的;(五)其它不应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随着本单位对合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本单位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实行。

重固镇人民政府会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会计控制是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控制手段对资金运动进行指导规范、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会计控制目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等。

第三条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在财务部门内部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工作岗位,会计主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主管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计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业务流程,审核支付单据,稽核记账凭证,复核会计报表等。

会计职责:复核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期末对账无误后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装订、保管。

出纳职责:审核报销凭据,办理收付手续,票据管理,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第五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等。

第七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移交和接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和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和点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及时将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原始凭证管理控制

(一)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依法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和明细清单。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管理控制

(一)记账凭证的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等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在当年内发现,可以用红字记账凭证冲销,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会计科目正确,只有金额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传递和保管的控制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四)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的控制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定期对账。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章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编制财务报告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2.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3.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二)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本单位会计岗位负责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八条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随着本单位对会计业务内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执行。

(一)会计控制业务流程

会计业务流程说明:

(1)出纳人员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要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办理资金收付手续。出纳逐笔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2)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制作记账凭证。

(3)会计主管复核记账凭证,主要审核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金额、内容是否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等。

(4)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月末、年末,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证、账实一致后,进行结账。

(6)编制、生成相应的报表及分析,经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并签字后,对外报送。

(7)定期打印、装订、归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重固镇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信息系统内所有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每一个信息系统使用人都是计算机安全员,每个人都应正确使用和维护信息系统,发现故障、异常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四条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使用制度、安全制度;

2、研究制定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档案,检查和监督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

4、根据信息管理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对本信息系统进行需求调研、分析、完善、开发、维护;

5、负责信息系统和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包括信息资料备份,病毒防护,系统安装、升级,故障维修,安全事故处理或上报等);

6、负责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交付验收和实施维护,以及负责与外部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和信息交换等;

7、负责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 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第五条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录入、储存涉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局域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业务办公计算机应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八条凡秘密级以上内容的文件和资料,严禁在非保密传输信道上传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信息系统中从事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制作、传播有害信息;

2、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3、以盈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4、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5、擅自修改计算机和网络上的配置参数、程序和信息资源;

6、安装盗版软件;

7、输入有害程序和信息;

8、窃取他人密码或冒用他人名义处理业务;

9、使用“黑客”手段,故意越权访问他人信息资源和其他保密信息资源或窃取、破坏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业务数据和其他业务信息;

10、未经防病毒检查,随意拷入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程序或软件;

11、在计算机上拷入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占用硬盘空间,影响业务处理的速度;

12、其他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管理

1、本单位内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开机密码由计算机安全员设置,密码不得少于六位,并定期进行变更,密码不得告诉他人,不得窃取或擅自使用他人的密码查阅相关的信息;

2、办公室根据党群办登记通过的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在内部局域网中为每个计算机及用户设置用户名和权限密钥,机器名、网络地址分配等;

3、每台计算机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并定期变更,以防暂时离开时,计算机被他人操作。使用人员发送和共享相关业务工作电子文件资料,应在本单位综合办公信息平台内网系统中进行。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管理

1、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先经办公室审查,重大、重要信息经主要领导批准。发布信息应及时进行系统备份;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青浦重固”网站页面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对外提供信息的相关科室和部门,及时更新和清除有关信息工作,确保网络信息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数据库管理

1、使用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相关人员,须用授权密钥(KEY)方能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申请、审核、审批,以及系统的修改完善等相关工作。未经授权不得登录系统及数据库;

2、信息系统开发人员日常操作只能查询、修改开发环境数据库。未经授权不能连接演示系统数据库和生产系统数据库;

3、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控制直接修改生产系统数据库,确有需要修改的须提交《数据库内容变更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授权指定系统相关开发人员进行处理;

4、系统开发和维护人员经授权后,每次进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维护都应填写《系统维护记录表》,并对维护操作内容进行确认后报送镇办公室,进行统一检查、审核、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系统软件管理

1、信息系统管理员应使用合法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软件、安全软件进行升级、维护,对系统漏洞进行扫描,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系统安全;

2、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或者修改,操作人员不得对系统文件内容进行任何的编辑;

3、在进行系统升级、安全软件升级前,应进行文件备份,以防信息丢失;

4、系统管理员保持对软件的及时维护,主要包括软件的补丁安装和更新,并填写《维护工作记录表》。

第十四条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1、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2、禁止无关人员登录访问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3、禁止利用办公设备和网络连接与工作无关的相关网络;

4、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软件;

5、禁止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其他用途;

6、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网络硬件系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每次操作须填写《维护工作记录表》。

第十五条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

1、计算机机房由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专人管理,未经信息系统管理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房;

2、计算机房服务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必须全天24小时开机。服务器及网络配备UPS,防止突然断电对设备的损坏及数据的丢失。机房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的开启、运行和关闭,由专人负责操作、管理,每次操作须填写《维护工作记录表》;

3、计算机房服务器开机时,室内温度应控制在标准的温控范围内,避免温度异常影响服务器性能;

4、计算机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并保证全封闭,确保蚊虫、老鼠、蟑螂等不能进入机房,如在机房发现蚊虫、老鼠、蟑螂等,应及时杀灭,以防设备、线路被破坏;

5、计算机房应具备基本的防盗设施,防止失窃和人为破坏;

6、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网络运行情况(服务器,防火墙等),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如有无法及时解决的故障、隐患或其他疑难问题,应及时与相关供应商联系尽快解决。

第四章   业务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和维护在本单位内使用的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等软件系统。对上级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系统软件,相关科室在使用前应向领导汇报同意后,并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开发或应用新的软件,应向办公室书面提出业务需求,经办公室组织调研分析报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开发和应用。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对本镇统一维护管理的应用软件严格管理,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分析,不断完善系统软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诊断和排除,保障软件系统稳定运行。

第五章 计算机使用及故障维修

第十九条计算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和关闭电源,启动和关闭系统,正确使用移动存储媒介、打印机等设备;不得频繁开启和关闭电源,违反操作步骤强行关闭系统或带电拔插硬件和接口电缆。

第二十条每个计算机等设施设备使用人员,每天保持设备及环境的清洁整齐,每年定期彻底清扫服务器及其他硬件内外灰尘。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谁使用谁保养,谁使用谁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维护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章 信息安全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应对本镇网络中所有网络应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网络设备、服务器的运行状态及性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内接入政务网的各用户终端安装统一的杀毒防毒软件,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非法访问进行控制和阻断;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组织人员利用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对网络内各业务和数据库服务器,及其所有访问和操作记录进行实时审计监督管理。所有操作由领导实施授权管理,对不符合授权规定的非法操作进行告警和阻断;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组织人员利用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实时监督管理包括服务银行等外部单位接入链路状态及安全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告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随着单位信息内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镇政府办公室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