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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主动公开

2022.11.06

主管部门  市人社局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

申办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符合上述七种类型规定,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市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涉农企业和区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力,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原件;

4、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证明原件;

5、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

6、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原件;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证明原件;

8、《就业创业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和提交申请材料,就业援助员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初审后交区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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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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