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定居民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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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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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为强化社区居民自治,规范居民行为,维护全体居民的利益,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遵纪守法篇
第一条 居民应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拥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条 居民应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支持、执行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遵守社区居民公约和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文明和谐篇
第三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上海市“七不”规范和青浦区市民文明“十不”规范,促进文明习惯养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小区内不得饲养家禽;饲养宠物应做好防疫和圈养,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居民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第五条 居民应积极维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和儿童。夫妻相互尊重,家庭和睦,倡导男女平等。
第六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三章 居民自治篇
第七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主动引领社区新风尚。
第八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重固“微管家”社会治理平台,树立自治共治意识,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微管家”平台或向社区报告。
第九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五星”小组、“五星”居民户、文明楼道评比等各类创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楼道文化。
第十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垃圾分类“新时尚”,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定点定时投放。
第十一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支持小区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和人居环境,坚决抵制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用地、违法居住、违法排污等行为。
第十二条 出租屋管理应切实履行“房东(租客)责任制”,抵青及时登记备案,严禁将房屋出租给群租户。
第十三条 自建房居民及楼道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出租房内禁止出现群租、地下加工窝点现象。
第十四条 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居委报告。非必要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境。继续加强自我防护,坚持“防疫三件套”,牢记“防护五还要”。
第四章 社会稳定篇
第十五条 居民应遵守信访条例,不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传谣不造谣不信谣。
第十六条 居民应主动参与社区联防联控,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考核激励篇
第十七条 居民自治,坚持“文明从点滴做起、和谐在你我身边”,共同创建美丽楼道。
第十八条 争创社区示范户,争做社区好居民。建设管理有序、文明详和的新型社区。
第十九条 辖区动迁户家庭,与村共建,优秀家庭适当进行奖励。示范户家庭,年底享受外出参观等福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报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