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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社区市民公约

主动公开

2022.11.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居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社区建设成“法治、温馨、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新社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民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具有居委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居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居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  违反公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四、取消各类评优资格,严重不改的取消社区一切福利。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居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居民。

  第五条 本社区的党员、干部和居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六条  全体居民特别是党员、干部、居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以防事态扩大。居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公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居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各种义务,团结一心为构建温馨社区作贡献。

第八条  自觉遵守文明道德守则,大力倡导“讲文明、守公约、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传承弘扬尊老爱老的孝行孝德,主动赡养老人,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家庭成员奉行孝道、牢记孝行,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睦幸福。

第九条  家庭成员之间、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优生优育,出租户有义务督促外来人员遵守各项计生政策,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为营造一个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积极巩固创建市、区文明小区的成果,居民应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对外出借房屋的居住人员,出租户有义务督促外来人员遵守镇居创建健康文明环境的成果,严禁乱倒垃圾、随地大小便、随意乱扔垃圾等,彻底清除脏、乱、差现象。

第十二条  防火防盗,群防群治,不私拉电线,重视消防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三条  不在住宅周围乱搭乱建,楼道内不乱堆乱放,保持消防通道通畅,保护楼道干净整洁。不噪声扰民,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隔搭建,按床位出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出租房内禁止出现群组、地下加工窝点现象。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破坏绿化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乱晾晒,营造舒适、整洁环境。

第十六条  不饲养家禽,文明养犬,及时防疫,不让其到处乱窜、大小便和扰民。

第十七条  主动维护小区道路通畅,不要随意乱停车

第十八条  社区内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居民须自觉维护社区公共卫生秩序。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和谐、文明社区。

第二十条  崇尚科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抵制各类邪教组织,学法、知法、守法,不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展浪费。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居民对居委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居委干部。

第二十四条广大居民积极投身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创全迎复审”工作中来,做一名参与者、监督者和传播者,对破坏环境卫生、占用公共通道等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抵制,勇于举报,坚决制止。

第二十五条居民应无条件配合居委会防疫工作,主动上报户内疫情信息,不得漏报、瞒报。发生重大防疫事件,居委根据本居委防疫需要,有先行处置权,包括辖区内道路拦截、人员防疫检查、防疫物品、设施的购置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相关防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居民在符合接种条件的前提下,应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并完成全程接种工作,做到应接尽接。房东应做好发动租户的接种动员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反宣传他人不要接种疫苗。

 

第三章  对违反公约的处理

  第二十  凡违犯本公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居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公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  对损坏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社区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以居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区镇、社区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居委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       

  第三十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  本公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社区户籍户、常住户及本社区的外来人员,报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