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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村村规民约

主动公开

2022.11.06

    新联“村规民约”共分六大篇章:道德风尚篇、志愿互助篇、移风易俗篇、公共安全篇、综合管理篇、违规处罚及附则

一、道德风尚篇

包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志愿互助篇

(一)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家庭困难补助包括可补助范围和暂停补助范围。

(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全体村民应弘扬新时代文明新风,在有余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村内各项志愿活动。

三、移风易俗篇

(一)垃圾分类

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村委会做好各类宣传工作,在农村保洁一体化的管理下,协同好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二)人居环境

辖区村民及来沪人员应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参与镇、村规划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和配合治理。

(三)生态环境

1、“无违”点位未验收通过的。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居住、违法排污等现象,一律进行整治,绝不容忍。

2、维护河道、绿化带清洁,不向河道、绿化带抛物排污,不毁绿种菜。

3、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参与镇、村规划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和配合治理。

四、公共安全篇

辖区内村民及来沪租客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各领域工作。

(一)房东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租客安装集中充电装置,严禁电瓶车在室内充电,禁止拉飞线充电。

(二)使用正规液化石油气或者电磁炉,房屋内所放置的使用液化气钢瓶数量宜通过“村规民约” 来确定。

注:含房东2只且液化气钢瓶必须正规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三)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公用事业安全、危险化学品及粉尘涉爆及环境安全领域。

五、综合管理篇

(一)人口管控

根据区人口调控和管理服务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对来沪人员的服务管控,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准租证”挂牌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挂 “准租证”牌,“准租证”分“蓝牌”、“黄牌”两种。挂“蓝牌”的房屋业主只要规范出租行为便可随时出租房屋。挂“黄牌”房屋业主在规范出租行为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村委会作出承诺等以有条件方式对房屋进行出租。村委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可以收取公共服务管理费用

不允许出租户在承租房内进行“无证办学”、“非法行医”、“无证食品加工”、“无证废品收购” 等非法经营活动。

(二)户籍管理

1、如有户口迁入或分户的村民,须按照镇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村委签订承诺书。

2、无论户口迁入、迁出或分户,须及时到村委会根据流程做好户口备案登记。

(三)土地管理

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用地单位和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地。不得非法用地和违章搭建。村民加入镇保后的相应承包地、自留地的经营权、使用权都归集体所有。未加入镇保但已将承包地、自留地统一流转给村并由村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擅自租借、占用。

村民不得擅自填河或占为己有。如有上述情形,村委将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整治或要求恢复原样。

(四)农民建房

1、农民原地翻建或易地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经村报镇规土所、镇规保办审核批准后,并到镇规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造。

凡原宅基面积小于政策规定的不能翻建的,须经村、镇职能部门认定后,视建房土地情况作可否办理新宅基,如安置新宅基后原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并拆除老宅基中的所有房屋。

对已安排到新宅基进行建房的但仍强行占用老宅基地的,村进行强制清理。而造成一切的损失及清理费用由违反户承担。

2、为确保村民建房顺利进行,村民应按批复或镇职能部门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建造,宅基面积按批复为准,施工中不得影响邻居和占用公共部位。

建房户施工前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书、交纳无违规建房保证金(镇规定),施工老板到镇规保办签订施工承诺书和执行镇规保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个人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建房的,都属违规或违章搭建,由强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全由其村民负责和承担。

3、村民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拆除规定外的大小房屋和构筑物及违章搭建,由镇规保办、规土所等部门到现场敲桩定位。村民在建房施工中,必须要按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书建造,如有违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村民自行负担。

4、凡本村村民符合农民建房的,经审批符合农民建房政策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如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擅自进行交易、转让、买卖的,在日后村民办理农民产权证时,本村民委员会只对原申请人予以登记或办理,同时必须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有一户二宅的(包括历史遗留的),本村民委员会不给予办理。

5、在本届期间,如有村民不听村委会工作人员劝阻,产生新的违章搭建、违规建房、擅自扩占场地的,村将和镇职能部门进行强拆整改,并且责任由违者自负。

6、除以上条款外有不足之处或遇特殊情况,由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 违章搭建

村民在无任何手续下擅自搭建、扩占宅基面积包括侵占公共部位等,均认定为违章搭建、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的,一经发现或举报,经镇职能部门确认并劝阻无效或不整改的,由镇、村进行强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其村民自行负责和承担。

对工作在本镇,户口在本村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由镇政府确认)有违章搭建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

本村在村庄改造中,凡影响或涉及到村容村貌及宅基外的违章,村民要积极配合给予拆除。

(六)疫情防控

1、返还当地居住12小时内及时向村委会或者村人口登记站报道;

2、日常生活中知晓、落实防疫“三件套”“五还要”;按时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3、如家中房客从中风险地区返回,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做好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每日早晚两次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上报村(居);落实房东责任制,做好监督;

4、如遇高风险区域返回人员,做好其思想工作,配合落实集中隔离;

5、如遇本村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积极配合防疫部门要求,落实封闭管理和抗原、核酸筛查;

6、如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需被管控人员,按防控要求落实相应隔离管控;

7、如出租屋内出现新冠肺炎阳性感染性者,房东配合做好相应流行病学调查、楼栋管控和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

8、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小区(楼组)”“健康社区(村)”等创建活动。

六、违规处罚及附则

(一)违规处罚

在本届村委会期间,凡违反上述之条款的村民或家庭,该户均不得享受本村、镇及上级政府部门所给予村民的(除法定权益外)一切待遇和服务,如:农民建房(翻建)、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家庭困难补助、村民办酒场所优惠、重阳节等各种慰问或各类补贴等。同时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其负责和承担。

对在本村或村集体经济供养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处理,除上述违规处理外还进行:

1、村两委班子人员有违规建房、违章搭建的报上级镇党委政府,由上级政府给予处理;

2、办公室工作人员、村各条线及事业人员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下岗处理。


拆除或整改后可视其态度,决定是否恢复其工作;

3、村民代表经劝阻无效的,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建议撤销其代表资格进行更换;

4、村民小组长经劝阻无效的,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免去其职务进行更换;

5、党员议事会成员经劝阻无效的,建议党支部撤销其议事会成员资格;

6、党员经劝阻无效的,建议党支部给予党内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附则

1、全体村民在本村村规民约内一律平等,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互相监督,认真执行村规民约,做一个好村民。本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其他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

3、本村村规民约经本届村民会议同意(签字)后生效。

4、本村村规民约自2022XX月XX日起执行。

5、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本届村民委员会解释。


 

B

(规范性)

青浦区农村自建房出租人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租赁的管理,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 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如下承诺:

1、不得出租违章搭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不得改变房屋仅作为住宅的用途与性质;

3、不得单独出租房屋的辅助用房(包括小屋及棚舍等);

4、不得出租给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承租人;

5、不得出租作为单位的集体宿舍,每间房屋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个人(有法定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的除外),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6、排摸清楚本户的承租人信息,有新增或搬离等信息变化情况,及时上报至村委;

7、房屋内不得出现生产、经营、储存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等;

8、房屋内居住人员超过10人或出租的房屋间数超过3间的,应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消防设备;

9、房屋内所放置的使用液化气钢瓶数量不得超过“村规民约”规定的数量(含房东2只且液化气钢瓶必须正规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10、对房屋每年定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1、落实电瓶车安全充电措施,电瓶车充电应设置限电措施装置及保护措施装置;

12、定期向承租人宣传本小区垃圾分类、环境卫生、文明养宠等涉及安全、便民、美化等方面的内容;

13、督促承租人在入住一周内至村(居)登记办理来沪人员居住证手续并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14、所有出租房屋来沪人员承租或离开的(包括亲朋好友借宿、短期居住等情形),出租人应建立信息登记,并在2日内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予以登记或者注销

15、配合村委房管家定期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出租的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嫌疑的,立即报告村(居)及派出所,并自觉整改需要改进的问题。

16、为承租人提供独立厨房间和独立卫生间(通风良好,使用实体墙、门与其他区域完全分离)。

17、督促承租人严格落实本镇(街道)和所在村(居)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18、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的,出租人自愿暂缓享受本村内关爱村民等福利待遇、优惠政策等权益。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村(居)和承诺人保管备查。

 

        ): 身份证号码:

                                              


  C

(规范性)

青浦区农村自建房承租人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相关法规等,并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保证在居住期间遵纪守法,并作如下承诺:

 

1、在租房之前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配合出租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一周内至村(居)做好登记备案手续。

2、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主动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用于村里备案登记。

3、配合网格长信息采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若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双方续租的或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应当在一周内到村(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5、主动遵守村委各项规章制度。

6、不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开展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

7、仅在厨房间使用上海市正规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使用合格减压阀、合格连接管(螺纹丝口连接或卡箍固定)和带熄火保护装置灶具。

8、主动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9、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瓶车、充电器、电瓶,决不违规改装电瓶车及其配件,不违规停放和充电。

10、按照电瓶车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充电时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决不在楼梯间、过道处充电及私拉电线。

11、不在出租屋内有影响出入口、安全通道的摆设、乱堆物现象。

12、对所居住房屋做好日常维护及电线、燃气等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居住安全。

13、主动配合并积极落实本镇(街道)和所在村(居)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的,本人同意由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整改,本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请求或予以阻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村(居)和本人保管备查。

 

 

 

):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