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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姚村村规民约

主动公开

2022.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本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全村村民“积极向上,文明诚信”的社会新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秩序,建立“公开、公正、奖励分明”的奖励性补贴发放机制,不断调动全村村民建设美丽徐姚村而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户籍在本村(包括婚入)村民。

第二章  遵纪守法

第三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做到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家乡。

第四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偷盗、不赌博、不吸毒、不嫖娼,洁身自爱,见义勇为,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章  土地流转

第五条  村委会对村民的承包田、自留地实行自愿流转的原则,同时给予每年土地流转收益。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将村民自愿流转的土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给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条 村民不得私自将已流转的土地发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或者改变土地性质移作他用。

第四章  农民建房

第八条 村民确需原地翻建或异地新建房屋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报镇建房联席会议审核,符合农民建房政策和条件的,须经区相关部门批准为准。如村民异地新建房屋的,原宅基地必须全部拆除后归集体所有。

第九条 村民自获得建房批复后或在施工前,必须到村委会办理旧房拆除及规范建房的相关手续。上述手续完备后,由镇规保办、土地所派员到现场验证放样后方可施工。村民在建房期间,不得影响相邻的基本用水用电供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或消除影响。

第十条 村民在建房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建造,不得扩占,不得超高。围墙按宅基地(批复)建造,不得影响邻居及占用公用部位,更不能在未办理好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建房。如建房户出现上述情况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建房户自负。

第十一条 村民原有的大小房屋及棚舍确需进行维修的,首先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经村委会会同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须按批准意见进行修理。如未经村或镇相关部门同意,擅自维修的,属违法行为。经村或镇相关部门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村民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房屋、扩大围墙、占用公共通道或超出其批准使用的宅基范围的非法建筑,经镇相关部门和村建房监督小组劝阻无效的,由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该农户承担。

第五章  尊老爱幼

尊老爱幼不仅仅是赡养自己的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要有博大的胸怀去关心、关爱社会上所有的老人和儿童。

第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积极维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歧视、不侮辱、不虐待、不遗弃老人和儿童。

第十四条  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和义务,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积极帮助困难户和特困户及残疾人的生活。扶困济贫,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境界,做到不歧视困难户、特困户和残疾人,形成家庭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良好风气。

第六章  计划生育

第十六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主动做好本户内来沪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环境卫生

为营造一个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村民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响应美丽乡村建设,自觉落实“五违四必”及河道“三清”工作总目标,主动拆除违法建筑,不擅自搭建简易棚、厕所等违法建筑,不搞违法经营行为。彻底清除脏、乱、差等不文明现象

第十七条  村民应做到自觉禁养家禽家畜,做好宅前屋后卫生环境整治。饲养宠物做好防疫和圈养工作,不影响村庄环境、村民人身安全和周围村民日常生活、生产。

第十八条 村民有对外出租房屋的,必须督促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对来沪人员做好宣传工作,要求他们做好环境清洁,严禁随意乱扔垃圾和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村民应保障公用部位,特别是行人通道或机动车道路的畅通,不得在公用部位或行人通道和机动车道路堆放实物或垃圾(严重影响畅通的,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制约)。

第二十条 村民应爱护村内公共绿化及设施,不得肆意破坏绿化,不得在公益林中、村道两侧、河岸圩堤上种植任何作物。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自觉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保持宅前屋后及夹弄的卫生整洁,不随地乱倒垃圾乱堆废物,严禁各类露天粪缸,严禁马桶下河,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不乱堆乱放。

第二十二条 制定控烟规章制度。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村民应自觉遵守控烟规章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八章  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有义务关心和爱护公共设施和集体财产,不得随意损害和破坏。一旦发现或查实后,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制约或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对应的价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若有出租房屋给他人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事前向村民小组长或村委通报租赁的对象和用途,经村委审核后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出租,且必须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方可经营。但不得出现群租或经营性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现象。

第二十五条 村民有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主动配合人口协管员进行信息登记,依法有序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对全村居住出租房屋实行“四责三色”亮牌统一管理,有效提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垃圾分类、三大整治长效管理以及来沪人员信息登记等综合治理水平和管理效能,有效推进平安重固、美丽重固建设。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在户内外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源线进行检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积极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在置办各类红、白喜事办酒席时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并且要主动到村卫生室报备,接受卫生监督,注意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第二十九条 村民应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到不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 村民及来沪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各领域工作。

(一房东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租客安装集中充电装置,严禁电瓶车在室内充电禁止飞线充电。

(二使用正规液化石油气或者电磁炉,房屋内所放置的液化气钢瓶数量不超过2只(含房东),且液化气钢瓶必须正规合法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  疫情防控

第三十一 来沪人员返回本村居住12小时内及时向村委会或村人口协管员报道

三十二条 日常生活中知晓、落实防疫三件套”“还要按时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三十三条 家中房客从中风险地区返回,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做好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每日早晚两次做好自我健康检测,上报村,落实房东责任制,做好监督;如遇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做好其思想工作,配合落实集中隔离。

第三十四 遇本村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积极配合防疫部门要求,落实封闭管理和抗原、核酸筛查;如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需被管控人员,按防控要求落实相应隔离管控;如出租屋内出现新冠肺炎阳性感染患者,房东配合做好相应流行病学调查、楼栋管控和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

第十章  星级村民小组考评

第三十五条 每位村民有义务参与本村民小组建设,并监督村民组长落实组内管理和服务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参选星级村民小组(长)评定的村民小组(长),必须守村规民约和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积极配合政府、村委开展的各项工作,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杜绝违法犯罪、群体性、黄赌毒邪事件,群众安居乐业,积极开展村民小组自治活动。

第十一章  村民福利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并践行《徐姚村村规民约》,村委会给予奖励性补贴作为村民福利。

第三十八条 凡有村民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或限制发放村民福利。

若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自行改正后,须本人向村委会提出恢复发放福利的书面申请,经村两委班子审核并根据村民整改或改正的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发放各类奖励性补贴、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