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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村村规民约

主动公开

2022.11.06

为倡导全村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不断提高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意识,持续加强社会管理,有力规范社会秩序,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村的村规民约。本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等原因拒绝执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本村规民约执行。

第一章    遵纪守法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家乡。

第二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公民义务,遵守社会公德,不从事偷盗、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洁身自爱,见义勇为,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三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主动做好本户内外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夫妻地位平等,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条  村民应自觉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积极维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和义务,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六条  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积极帮助困难户、特困户及残疾人的生活。扶困济贫,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做到不歧视困难户、特困户和残疾人,形成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遇到邻里纠纷,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村民不得擅自自行使用已流转的土地,或擅自将已流转的土地交付他人使用。

第九条  村民应遵守文明殡葬有关规定,不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自留地、油菜地等)、林地、公路两侧等建造坟墓。

第十条  村民不得出卖集体土地和个人承包地用于他人建坟。

第五章    生态环境

村民应积极配合“五违四必”整治,自觉维护村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镇农民建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办理旧房拆除及规范建房手续后,由镇规保办、土地所派员到现场验证放样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农民建房应根据农村风貌管控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和房屋图纸建造,不得扩占,不得超高。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期间,不得影响相邻的基本用水、用电、通行或生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或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异地新建房屋的,原宅基地的地上物必须全部予以拆除,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无条件收回。

第十五条  村民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搭建房屋、扩大围墙、占用公共通道或超出其批准使用的宅基范围的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该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村民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村民应积极配合污水纳管工作,不得偷排乱排生活污水。

第六章    人居环境

村民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响应美丽乡村建设,彻底清除脏、乱、差等不文明现象。

第十八条  村民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宅前屋后及室内的清洁卫生,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不乱堆乱放、占绿毁绿、偷倒乱倒垃圾。

第十九条  村民须自觉禁养家禽家畜。文明饲养宠物,并做好防疫和圈养工作(如为犬只的,则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条  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不做其他影响村庄环境、村民人身安全和周围村民日常生活、生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保障公用部位,特别是行人通道或机动车道路的畅通,不得在公用部位或行人通道和机动车道路堆放实物或垃圾。影响或严重影响畅通的,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制约,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  村民不得在公益林中、村道两侧、沟渠内、田埂及河岸圩堤上种植任何作物。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村民有对外出租房屋的,必须督促承租户做好垃圾分类和卫生工作,严禁随意乱扔垃圾和随地大小便。

第七章    公共安全及自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有义务关心和爱护公共设施和集体财产,不得随意损害和破坏。一旦发现或查实后,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制约,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励性补贴、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价款,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积极履行房东责任制,积极配合“三色挂牌”工作,自主规范自建房屋出租行为。

1、房东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不得将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作为出租居住用房;不得违规使用液化气(瓶)或是附属配件,配合村委会做好超量钢瓶的整治工作。

2、房东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按照每间房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3、自租赁关系建立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至村委会进行备案、签约、承诺、登记。

4、房东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须设置配备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5、房东不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及同住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

6、房东不将房屋出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做为活动据点。

7、房东不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及同住人从事“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

8、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形迹可疑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窝藏罪犯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9、房东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安全。

10、房东应自觉维护好村宅及周边道路环境,杜绝乱停靠和占道停车行为;不得将电瓶车放在屋内进行充电且不得采取飞线的形式进行充电,房东应按照村委要求安装集中充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参与涉黑涉恶活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定期对户内外电源线进行检查,积极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严禁私拉乱接。发现乱拉乱接电源线情况且拒不改正的,将给予制约,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励性补贴,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在置办各类红、白喜事办酒席时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并且提前主动到村卫生室报备,接受卫生监督,置办时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二十九条  村民应积极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条   村民应自觉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配合防疫部门进行核酸采样、流调、转运等,主动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共筑免疫屏障。

第八章    美丽村组考评

第三十一条  村民应自主监督村民组长落实组内管理和服务工作,应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与村委会组织的对村民组长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积极参加“最美”系列(最美家庭、最美媳妇、最美妯娌)、美丽庭院、美丽村民小组等的评选活动。村民在履行“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公共安全”、“垃圾分类减量”、“外来人口管理”、“自建房安全管理”等房东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自行或配合整改,以共同呵护家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章    村民福利

第三十三条  当年度自觉遵守并践行《中新村村规民约》的本村户籍村民,村委会给予奖励性补贴作为村民福利:

1、本村户籍退休人员,每年按村规定给予重阳节、中秋节、春节慰问款。

2、年满60周岁的本村户籍人员,给予理发补贴。

3、本村农业户籍人员(含外来媳妇/女婿)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全免;6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年自负70元,其余由村负担;镇保人员参照农业户籍标准。

4、本村户籍的集体系统干部,按规定给予干龄补贴。

5、本村户籍的新增患大病人员,凭病历报告等相关材料给予一次性慰问600元。

6、村民大病补助标准,如家中有房屋场地出租行为的,按照原10%予以补助;如全年房屋、场地零出租的,按照20%给予补助。

7、户口在本村,考入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8、对于配合美丽乡村建设的(含家禽家畜禁养、“三大整治”、垃圾分类、美丽庭院创建),以户为单位按家庭人口发放补贴,补贴基数为每人每年150元;成功创建镇级美丽庭院的,自创建之日起,给予每人每年180元补贴;成功创建镇级精品庭院的,自创建之日起,给予每人每年200元补贴。

第三十四条  当年度,凡有村民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限制;但有村民只要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按户为单位限制发放本村规民约第三十二条列出的所有村民福利:

1、村民擅自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到村的土地自行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当年度未整改的。

2、村民家中有群租现象的,当年度未整改的。

3、村民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违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食品加工、非法行医、制假售假、非法办学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等),当年度未整改的。

4、家中有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当年度未整改的。

5、不响应家禽家畜禁养的,当年度未整改的。

6、家中有露天粪缸和小厕所,当年度未整改的。

7、违反垃圾分类规定,发生垃圾混投且屡教不改的。

8、不履行房东主体责任或履行房东主体责任不力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若发生上述行为的村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后,须本人向村委会提出恢复发放的申请,经村两委班子审核并根据村民整改或改正的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发放或部分发放各类奖励性补贴、福利。

第三十五条  此次修订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本村规民约的最终解释权归中新村村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