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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置店招店牌,门头广告更有“范儿” 2025-06-16

        户外广告是城市“门面”,既要讲究个性特色,又要严控安全质量。为进一步规范辖区户外广告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环境品质,近日,重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围绕店招店牌有无审批备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启动了新一轮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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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在对赵重公路、福贸路、福泉山路等重点道路沿线商铺排查中,发现部分商户为了吸引眼球,安装了走字屏、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式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该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在和商户沟通交流中,执法人员向设置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户对设置的店招店牌在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定期做好安全检测。同时,执法人员也向商户宣传,引导大家通过“一网通办”完成线上申请备案。通过执法队员的悉心介绍,商户们也都认识到了违规设置店招店牌存在的隐患,主动拆除了相关店招店牌。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不仅有效规范了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秩序,更增强了商户的法治意识与安全责任。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打造整洁有序、安全美观的城市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的定义: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出自《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招牌的定义: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出自《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