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沪青征地决定[2025]第2号 2025-03-24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沪青征地决定[2025]第2号
区征地事务机构: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48-356号
实施单位: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临路109号101室
被补偿对象:上海龙志包装材料用品有限公司
权证名称及证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青字(2015)第005861号]
坐落: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18号
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地中心”)因与被补偿对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征收土地申请已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现报请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2]第207、208、209号),拟征收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东至曹家宅路,西至赵重公路,南至规划街坊,北至规划街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023年8月31日,本机关发布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青)征地房补告[2023]第1号],区征地中心委托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2024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第545号批文批准征收以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你公司房屋现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18号,属于非居住房屋。沪房地青字(2015)第00586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45.25平方米,土地宗地面积3489.00平方米。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经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估价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及2023年3月21日进行现场评估作业,依据房屋查勘表及平面示意图,有证面积:745.25平方米,未见证面积:1012.15平方米。估价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东长泾路(赵重公路-曹家宅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上海龙志包装材料用品有限公司征收评估报告》(沪百盛评字(2023)CB第0094号-2),后被补偿对象提出复核,于2024年6月21日出具复核报告(沪百盛评字(2023)CB第0094号-2-复)。被补偿对象所属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征收补偿的估价金额为5833385.00元(人民币,下同)(详见沪百盛评字(2023)CB第0094号-2-复)。
截至签约期限2024年2月7日,你公司未能与区征地中心达成补偿协议,且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文。区征地中心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了具体补偿方案,并于2025年1月7日送达你公司。
具体补偿方案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二十条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补偿对象应得补偿总额为6035815.00元(大写:陆佰零叁万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具体如下:
1.有证房屋:1618446元;
2.装饰装修:249467元;
3.附属物、附着物:919778元;
4.苗木搬迁费:272732元;
5.可恢复使用设备搬迁费:32400元;
6.物资搬迁:37620元;
7.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2442104元;
8.停产停业:260838元;
9.未见证房屋:1012.15㎡×200元/㎡=202430元;
在交出房屋时区征地中心向被补偿对象支付80%,注销房地产权证后再支付20%。被补偿对象在具体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50日内完成搬迁,并不得拆除原房屋中的建筑材料,同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被补偿对象未搬迁。
区征地中心要求你公司在具体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40日内向区征地中心作出书面答复,你公司答复不同意。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和2025年2月14日召集青浦区征地中心和你公司进行两次协调,被补偿对象出席第一次协调会,对补偿方案不认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第二次协调会被补偿对象未出席会议。
本机关认为,区征地中心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区征地中心按照以下具体补偿方案补偿你公司: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第二十条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被补偿对象应得补偿总额为6035815.00元(大写:陆佰零叁万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在交出房屋时区征地中心向被补偿对象支付80%,注销房地产权证后再支付2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将原房屋腾空,并与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