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青浦区“3·23”一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06-16

2026年3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新团路518号内发生了一起特种设备引发的人员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总工会、青浦区商务委员会、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上海市青浦区“3·23”一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3日23时05分左右,上海市青浦区新团路518号某仓库,深圳市起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员工操作叉车发生一起叉车导致人员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青浦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成立了上海市青浦区“3·23”一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勘验现场、调阅监控视频、查阅有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具体情况

事故单位:深圳市起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4309;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2018年6月27日

(二)发生事故设备的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前移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10204202116612;产品型号:CQD型1.4t;产品编号:C2X115Y01784;车架编号:C2X115Y01784;额定起重量:1400kg;空载最大运行速度:13.5km/h;使用登记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天津销售服务中心;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津X02729(21);制造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JDCL2025-0153-0643;检验机构: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7月。

(三)涉事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姓名:傅某某(身份证号:500***********2916)

证书类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持证项目:叉车司机

证书编号:500***********2916

批准日期:2024-07-10;有效日期:2028-08-31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略。

根据相关协议,叉车的使用管理职责归属于起航公司,涉事叉车的实际使用单位为起航公司。

四、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26年3月23日23时05分左右,在青浦区新团路518号某仓库内,起航公司员工宴某站在叉车叉齿所载的托盘上,傅某某操作叉车将其举升至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宴某不慎掉落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傅某某立即上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宴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最终因高坠伤抢救无效死亡,共计医疗费用402.90元。

2026年3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接报事故后迅速组织执法力量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勘查,了解事发经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月26日,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青浦工业园区组成的上海市青浦区“3·23”一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组长,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起航公司和傅某某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与死者宴某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五、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宴某;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415;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设备损坏情况

无。

(三)直接经济损失

起航公司一次性给予宴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助款玖万元人民币,傅某某一次性给予宴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助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宴某在医院抢救的医疗费用为肆佰零贰元玖角。另外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宴某家属申请了工伤保险理赔,目前正在等待工伤部门的认定结果。

六、事故原因以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傅某某、宴某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和起航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傅某某操作叉车,宴某站立于叉车叉齿托盘随其升至高处作业,后者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导致宴某死亡。傅某某、宴某的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起航公司作为涉事叉车的实际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叉车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管控,对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高空作业设施设备,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主要原因

傅某某、宴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起航公司使用管理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的有关要求,未对作业现场开展有效的巡查,对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高空作业设施设备,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次要原因

起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作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负有的安全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导致1人死亡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主要责任及处理建议

宴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傅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起航公司使用管理缺失,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该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现场安全实施有效管控,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高空作业设施设备,导致发生一般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次要责任及处理建议

起航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慧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个人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

1.起航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彻底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2.起航公司应当组织叉车作业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叉车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叉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起航公司应当配备好高空作业的设施设备,做好现场的安全管控;

4.起航公司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