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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本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青民〔2018〕81号

青浦区民政局

2018.12.04

 

根据民政部、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 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以及《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沪民基发〔201520号)的要求,为规范管理本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市委、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要求,按照 “依法依规、加强自治、服务群众”的原则,全面清理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建立居委会用印清单制度,实行准入机制,推动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
二、使用范围
居委会印章使用主要分为工作类、证明类两大类事项:
(一)工作类事项
1. 居委会组织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事项;
2. 居委会依法依规协助行政工作的事项;
3. 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工作的事项。
(二)证明类事项
1. 居民申请相关保障事项,需居委会提供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等证明的;
2. 政府部门开展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工作,需居委会提供证明的;
3. 应居民办事需要,居委会根据掌握情况有能力提供证明的;
4. 居民在辖区居住、参加社区活动,需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的;
5. 其他协助行政事务应提供证明的印章使用事项。
三、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
区级层面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编办、区地区办等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负责本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准入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准入管理机制
建立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机制。主要程序为:1.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填写《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2.由区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3.区民政局召集业务主管部门、区编办、区地区办等部门,召开会议讨论;4.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街镇、居委会下发告知单,并抄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均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对未经批准的证明事项可以拒绝办理。
(三)规范用印机制
一是要加强清理规范。 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分类开展梳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且居委会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对于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及时取消。凡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可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居委会无法证明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对企事业单位要求居委会开具证明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全面梳理,原则上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二是要规范使用程序。 实行居委会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居委会印章一律由所属街镇负责制发,指定专人保管。对各部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应先征得居委会主任同意,重要事项须经居委会成员讨论,方可加盖居委会印章。对居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事项,由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把握,但应先征得居委会主任同意,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居民会议讨论,方可加盖居委会印章。
(四)后续保障机制
一是抓好定期评估。 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基层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委会证明类事项清单进行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提交会议讨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抓好业务指导。对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办理流程,并积极做好沟通、指导工作。凡不属于居委会证明类事项清单范围的,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三是抓好备案检查。各街镇要加强对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梳理、及时反馈。居委会要建立印章使用情况备案制度,确保印章使用有迹可循。
村委会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的印章使用,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社会)团体和其他机关需居委会出具证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2018版)
2. 参照执行的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
2018版)
3. 不列入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
2018版)
4. 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申请
(报备)表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18 124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8124日印发


附件1
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2018版)
 
证明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依据
职能部门
备注
一、居住证明
1
为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流动人口开具寄宿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2
公有住房出售,需开具实际居住于本社区证明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 1994 19 号)
市住建委
 
3
受部门委托,开具流动人口居住在本村、本居民区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市卫计委
保留至
自发布之日起 6 个月
二、婚育证明
4
协助开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卫计委
 
5
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市民政局
 
三、收养证明
6
对需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但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一方出具的委托书,进行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市民政局
 
7
为收养人出具其本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收养证明
8
为事实收养当事人办理《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出具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婚发〔 2009 5 号)
市民政局
 
9
为送养人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4 206 号)
 
10
对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出具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4 206 号)
 
四、社保证明
11
申请优抚抚恤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 2011 11 号)
市民政局
 
12
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协助出具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 2012 22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 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 2008 156 号)
 
四、社保证明
13
为社会救助审核民主评议出具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 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 2010 140 号)
市民政局
 
五、政审证明
14
为应征入伍公民现实表现情况出具证明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保〔 2014 5 号)
市征兵办
 
六、司法证明
15
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出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市司法局
 
16
公证事项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7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市人社局
 
18
协助戒毒所办理外出探视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 127 号)
市司法局
 
七、其他证明
19
邮寄物品时邮单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符时出具证明
服务群众工作需要
市邮政局
 
20
出具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
市公安局
 
21
自主创业者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相关情况核实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 2007 11 号)
市人社局
 
22
居民向信鸽协会申请饲养信鸽,证明居民居住于本社区且经邻居同意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市体育局
 
附件2
 
参照执行的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2018版)
 
证明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依据
人民团体或其他机关
备注
居住证明
1
法院诉讼,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居住满一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市高院
 
监护证明
2
监护人的确认与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市残联
 
 
 


附件3
不列入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
2018版)
序号
取消事项
政府部门
1
中小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证明
市教委
2
在职研究生(无工作单位)考试结束办毕业证,要求出具证明
3
申请减免仲裁费用,证明其生活困难
市人社局
4
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双困(就业困难且生活困难人员)证明
5
证明现在是否工作
6
开具失业证明,办理失业证
7
丧失劳动力提前退休证明
8
为失独家庭提供失独证明
市卫计委
9
失业人员申请独生子女费证明时,需居委会开具申请人确为独生子女的情况证明
10
在当事人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事项时,按实际情况开具子女死亡证明
11
助动车牌照被偷,到车管所补办牌照,要求出具车辆遗失证明
市公安局
12
居民养犬证明
13
本市特殊对象殡葬补贴证明
市民政局
14
2002 1 1 日以前本市达到法定婚龄且单身人员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15
为个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的相关证明(未婚证明、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丧偶证明等)
16
结婚证丢失,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17
证明居民在居委会管辖地住所实际居住人数 5 人(含)以上,可享受增加燃气气量基数
市住建委
18
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要求开具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市高院
19
副食品(补贴)遗失证明
市粮食局
20
银行存折遗失证明
市银监局
附件4
 
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事项主要
内容简述
 
类型
准入(         退出(  
拟纳入事项情况
工作要求
 
办理流程
 
人员培训
 
区民政局初审意见:
 
 
         
会议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