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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3.09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青民社登[2021]0032号
上海青浦区益友斋书画院: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1年3月8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青浦区益友斋书画院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青浦区益友斋书画院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