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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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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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青民社登[2020]0046号
上海青浦区和邻社区服务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青浦区和邻社区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20年5月2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青浦区和邻社区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