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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7.18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沪青民社登[2018]0222号
上海久善社会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住所的申请,已于2018年7月18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住所由清河湾路1150号9楼变更为公园东路1155号5010-5012室。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上海市青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