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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主动公开

2022.02.14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青民社登[2022]0028


上海金东方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2年2月10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金东方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金东方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