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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2024.09.18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有效推进青浦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四、本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并在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负责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处理信息咨询事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栏目信息,推进信息咨询申请的网上处理;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及主动公开文件材料,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各业务科室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范  围

六、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七、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工作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的;

(五)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七)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四章  途径和程序

八、本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hqp.gov.cn/econ/);

(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报》;

(三)青浦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绿色青浦”新媒体;

(五)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青浦区档案馆、青浦区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九、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依申请公开程序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十一、本机关每年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府办,并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布。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本机关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十四、本细则未包含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相关内容,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