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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 区统计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A330200020240056

主动公开

青经发〔2024〕58号

2024.07.31

青浦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区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于全区稳增长工作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镇、区级公司发展工业的积极性,稳住工业经济大盘,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运〔2024〕302号)及本区转移支付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指各镇、区级公司按照在地口径的规上工业产值实现的增长。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统筹),用于鼓励和引导各镇、区级公司促进工业增长。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本区的产业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小组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规上工业产值完成情况的核算、评价、考核等工作,并按考核结果对各镇、区级公司开展奖励。

区统计局负责按照在地口径对半年度、上年度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完成情况进行核算。

区经委负责按照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预测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对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下达资金,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各镇、区级公司负责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落实实施举措,规范本区域资金管理使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镇、区级公司2024-2027年规上工业产值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支持,支持对象为8个镇(赵巷镇、徐泾镇、华新镇、重固镇、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4家区级公司(青浦工业园区、西虹桥公司、青发集团、文旅公司)及单列考核的市西软件园。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于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级不予留存,同时配套区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区本级超收部分财力为限,根据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实际完成情况予以分配,分配方式如下:

情形一:市级对区级奖励

半年度:对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的镇、区级公司进行预拨奖励,预拨奖励资金=产值增量/产值增长的镇、区级公司增量总和*市、区两级预拨奖励资金;

全年:各镇、区级公司按照考核目标完成率排名,排名第一的镇、区级公司获得市、区两级奖励资金的6%,往后按0.5%递减(按13个镇、区级公司,合计获得市级奖励的39%);剩余61%奖励资金,再按各镇、区级公司全年产值增量占全区增量的比重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产值增量/全区产值增量*剩余市、区两级奖励资金。

情形二:市级对区级统筹

半年度:暂不进行统筹;

全年:各镇、区级公司按照考核目标完成率排名,排名第一的镇、区级公司承担市、区两级统筹的0%,往后按0.5%递增(按13个镇、区级公司,合计承担市、区两级统筹的39%);剩余61%统筹资金,再按各镇、区级公司全年产值减量占全区减量的比重进行统筹,统筹资金=产值减量/全区产值减量*剩余市、区两级统筹资金。

全年奖励(统筹)时对半年度预拨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经委按照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预测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包含上年度清算资金和当年度预拨资金),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经委提出的年度预算计划,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八条(预算执行)

区经委根据区统计局对各镇、区级公司规上工业产值实际完成情况的统计结果组织考核,测算奖励(统筹)资金。1-2月,根据上年度规上工业产值实际完成情况,确定上年度各镇、区级公司奖励(统筹)资金规模,并结合预拨情况进行清算。7-8月,当市级对区级考核结果为奖励时,根据当年上半年度规上工业产值实际完成情况,对有增量的镇、区级公司进行预拨。

区经委根据资金测算情况,提出奖励(统筹)方案并会同区财政审核后,由区财政下达至各镇、区级公司。、

第九条(资金使用)

各镇、区级公司应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落实举措,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优化工业企业营商环境、“一企一策政策综合支持包”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适用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各镇、区级公司应确保直接惠及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比例不低于60%。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时间最晚不得超过下一季度末。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绩效管理)

区经委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区财政局收回已下达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