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经委关于《关于支持认定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领军企业的报告》的复函
QA3302000-2020-015
主动公开
青经发〔2020〕18号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0.03.05
青浦工业园区:
贵单位发来的《关于支持认定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领军企业的报告》(沪青工集〔2020〕10号)收悉。
对照《关于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沪规土资地〔2018〕687号)文件中关于“领军企业”的定义,即行业引领和产业集聚能力强、能够打造产业集群的企业,考虑投资主体的行业地位,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经研究,我委认为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符合标准,支持将其认定 “领军企业”,最终结果上报区政府审议确定。
根据沪规土资地〔2018〕687号文件,经区政府认定的领军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将不超过总量50%的物业,转让给符合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超过物业总量的2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产业绩效、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产业或科技部门设定条件后,再转让物业;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得再次转让物业,只能由领军企业或区政府指定机构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约定的价格标准回购。
请贵单位指导和督促企业把好项目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兑现产业集聚、产出贡献等方面的承诺。
特此函复。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