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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浦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A3302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经发〔2019〕4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5.09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青浦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以及《关于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沪规土资地〔2018〕68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加快企业总部集聚,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用地是指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研发用地,企业总部型商办用地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1.质量、效益优先原则。坚持创新发展,质量效益优先,优先引进“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领域项目和“四新经济”产业项目,注重亩产和效益,做到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2.环保、安全保证原则。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在项目准入上得到体现,注重项目能耗和环境,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

3.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要求,引导产业园区和企业集约复合利用,提高开发强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就业、人口调控原则。以企业合法用工为前提,鼓励企业提升人均产出绩效,符合本区人口调控和人才政策相关要求。

5.集聚、集群发展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集中,企业总部类项目按功能布局集聚,培育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打造区域产业特色。

第四条(准入标准)

按照“四个论英雄”的标准,分区域、分类型制定准入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更新、调整:

(一)投资主体

项目投资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2)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或者“隐性冠军”企业;(3)连续三年及以上入选区纳税百强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产业定位

产业定位须属于国家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区“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或总部经济。对于行业、业态或者功能特殊的产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三)投资产出

1.西虹桥区域

企业总部商办项目类(物业全年限全持有):招挂复合式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4800元/平方米/年,带方案出让单位地上单位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年。

2.市西软件信息园核心区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200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3500万元/亩/年、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2100元/平方米/年;

企业总部商办项目类(物业全年限全持有):招挂复合式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年,带方案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年。

3.青东片区(徐泾、华新、赵巷)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1200万元/亩/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年;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亩/年、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年;

企业总部商办项目类(物业全年限全持有):

(1)徐泾镇:招挂复合式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年,带方案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3400元/平方米/年。

(2)华新镇和赵巷镇:招挂复合式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年,带方案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2100元/平方米/年。

4.青中片区(重固、青浦工业园区、青浦新城)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

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亩/年、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年;

企业总部商办项目类(物业全年限全持有):招挂复合式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年,带方案出让单位地上建筑面积税收强度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年。

5.青西片区(朱家角、练塘、金泽)以及白鹤

青西片区(朱家角、练塘、金泽)综合考虑长三角一体化核心示范区影响,白鹤镇考虑战略预留区影响,区域内的项目准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四)节能环保

1.不属于《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

2.项目产值能耗、工业产值用新水量低于《上海产业能效指南》行业“均值”。商办项目根据项目所属行业,需符合上海市相关能耗限制标准。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筑竣工完成后应进行能耗测评工作。

3.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单位产品的主要污染物、废水、废气等产生量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青西片区(朱家角、练塘、金泽)新准入的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符合“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研发总部、商办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第五条(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及改扩建)

对于存量工业用地转型项目,原则上应达到第四条准入标准中相应区域、相应类型的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条(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对于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自用项目,原则上应达到第四条准入标准中相应区域、相应类型的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并约定达产时间。

1.对于连续三年为区纳税百强,或者前三年平均税收强度,工业用地达到100万元/亩、研发用地达到200万元/亩的企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可暂缓缴纳。到约定达产时间,项目税收强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可全部免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按照实际税收强度与约定税收强度的差额占约定税收强度的比例补缴土地价款。

2.对于前三年平均税收强度达到上年度全市开发区平均水平(当前为75万元/亩)的企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保函形式)”形式缴纳,其中出让金占比50%、履约保证金占比50%。

3.对于前三年平均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亩的企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保函形式)”形式缴纳,其中出让金占比70%、履约保证金占比30%。

项目投产后,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亩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税收强度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对于逾期未达产的项目,全额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评审流程)

1.由项目所在镇、区级公司对项目初审,初审通过并由属地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区产业部门(产业用地项目由区经委负责,企业总部型商办用地项目由区商务委负责)。

2.区产业部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可邀请行业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区领导“面谈”;

3.区土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项目最终供地情况(年限、地价、出让方式等)。

对有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再报区土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先行先试)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准入阶段完成企业注册、缴税等工作,提前为地方作出贡献。根据企业贡献程度,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设定上予以统筹考虑。鼓励产业用地项目采用“先租后让”模式。

第九条(事后监管)

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强化事后监管,对于违约情况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予以处置,并将企业失信信息提供给市公众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