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第四届名优教师管理办法(青教人〔2011〕14号)
QA4306020-2011-005
主动公开
无
青浦教育
2011.10.14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青浦教育现代化,通过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诸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名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改革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和完善,促进青浦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优质发展。
二、职责与要求
1.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与教学能手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修养师德、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与教学能手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区教育局和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应主动思考和参与区级层面上的教育教学发展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研究、咨询意见。
3.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与教学能手应主动思考自己的发展方向,确定现阶段的攀登目标,制订自主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实现自我超越。
4.名师、特级教师应在本区发挥教育教学领军人物的作用,承担本区重大教育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应根据自身条件建立相关专业的工作室,并以“工作室”为平台,承担高层次教师的带教、指导活动,培养一批在市级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
学科带头人应积极承担区域性学科建设和教改实验工作,承担区级师资培训和学科教学指导工作。
示范教师应积极承担或参与区级课题研究、师资培训和学科教学指导工作,承担校本培训、学校教师带教、教研组建设等工作。
教学能手应承担校级及以上研究课题,主动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示范、教科研等教育教学任务,开放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反思,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5.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教学能手还应积极配合学校或区有关部门的考评工作,及时提供个人教育行为改善和发展的成果(如课堂教学录像、科研成果、学术报告提纲、教案、教学经验总结、论文等),为本区教育网站供稿。及时在名优教师履职管理平台上填报个人履职准确信息,以备考核。
三、管理
1、名师、特级教师实施自主管理。学科带头人和示范教师实施区、校两级管理。教学能手、校骨干教师由学校负责。
2、教师进修学院“名优教师培养研究室”具体负责区级层面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对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和教学能手的学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全过程管理,依托名优教师履职管理平台,建立个人履职档案和相关工作档案。
(2)协调和督促教师进修学院教研、科研、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和教学能手工作实行分项目管理,做到在使用中培养;聘请市级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3)为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和教学能手提供优质的服务,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愿和建议,组织有关活动。
(4)定期走访学校、召开座谈会,了解并掌握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和教学能手履行职责及发展情况,收集典型成长案例,及时总结有效经验。
(5)每学年组建专家考评组对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汇总区、校两级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应建立名优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小组以及相应的考评小组。主要任务如下:
(1)制订教学能手、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专项工作方案,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和相应的考核档案。
(2)支持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教学能手在区级层面发挥作用。有序安排其承担校级示范课、教学讲座、校本培训等任务,安排其指导带教青年教师,强化其内功修炼和形象塑造,发挥其在校内的示范作用。
(3)对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师的师德品行、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业绩以及在本校作用发挥等进行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考核
1.考核时间
区级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年7月完成。
2.考核办法
(1)名师、特级教师以自查为主。
(2)教学能手以学校考核为主。
(3)学科带头人和示范教师考核由区、校共同完成。区考核由区“名优教师培养研究室”组织实施,校考核由“学校考评小组”组织实施。
(4)学科带头人和示范教师的区、校考核占比:区考核占60%,校考核占40%。合计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区“名优办”统筹。考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4.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名优教师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
1.发放标准。名师每月1800元,特级教师每月1500元,学科带头人每月800元,示范教师每月500元,教学能手每月300元。执行起始时间为2011年9月,为期三年。
2.发放渠道。津贴由教育局按期(当年9月至次年2月为一期,次年3月至8月为一期)下拨至相关学校。学校视考核情况按月发放。
3.发放原则。
①学科对应原则。津贴发放应以名优教师入选时申报的学科为基准,若其任教学科发生变化,不再享受津贴(名师、特级教师除外)。
②向农村学校倾斜原则。“农村学校”即享受农村学校教师稳定工程津补贴的学校。从城区学校调往农村学校任教的,继续享受原津贴;从农村学校调往城区学校的,不再享受津贴(组织调动除外)。
③滞后调整原则。
A、津贴发放对象若出现任教学科变动或农村学校调往城区学校任教等情况的,从下月起不再享受津贴。
B、若学年履职考核不合格的,本学年继续享受全额津贴,下学年减半发放。
C、病假、事假超过3个月的,第4个月起减半发放津贴;超过6个月的,第7个月起停发津贴。
D、按照《关于第四届名优教师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之规定,被取消荣誉或停发津贴的(具体见该《意见》),津贴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次月停发。
六、其他
1、本办法于2011学年上学期试运行,2011年学年下学期起正式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区“名优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