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教育研究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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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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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研究水平和效益,加强和完善青浦区教育研究的管理制度,依据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青浦区教育研究项目(课题),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青浦地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服务。
第三条 项目(课题)面向青浦地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机构的工作者与研究人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项目(课题)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项目(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以申报立项日计起。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项目(课题)审定委员会是立项的决策者,其成员由区教育局任命。
第七条 项目(课题)评审学术委员会由审定委员和评审委员组成,是项目(课题)立项审定的专门机构,其成员统一由教育局聘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具体事务由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教科室(以下简称区教科室)承担。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请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政治思想端正,师德修养良好。
2.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承担和负责项目(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
3. 本区在编教师与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每年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课题)的申报,申报起始时间为9月初,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本区各学校科研室负责人或申请人可自行到“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课题管理”网页下载项目(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已承担项目(课题)并未结题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课题)。
第十条 申请人按申请书要求,填妥后先交学校教科室审核。
学校按应该申报的份额从中遴选,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课题)管理职能。学校推荐的申请书(电子稿和打印稿)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区教科室。
第十一条 区教科室不受理个人报送的项目(课题)申请书。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实行同学科专家评审制度。每次聘请相应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集体会议或网上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资格审。区教科室对项目(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并分类。
2. 学科组评审。依据统一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课题)进行评审,并按评分值的高低和立项建议,选出拟立项的项目(课题)名单。
3. 学科组复审。由区教科室汇同各学科评审组长,听取学科组意见,按标准和比例筛选出各组立项数量。
4. 审定委员会议。召开审定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由审定委员会主任签署立项意见,最后确定立项结果。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项目(课题)进行公示,无疑义后制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会议评审情况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2. 不得收受申报者的礼金、礼品和参与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资助经费(重大项目5万、重点项目3万、一般项目2万、青年教师课题1万)一次核定拨付。每个项目(课题)按资助经费的20%作为奖励经费,待项目(课题)完成结题验收后在每年教育局绩效经费中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 市内调研、差旅费。
2. 资料收集、复印、翻译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 小型会议费。
4. 设备使用费。
5. 文本印刷费。
6. 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 成果鉴定费。
8. 出版补助费(项目(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课题)资助经费。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室对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行使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课题)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课题),将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项目(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将列入黑名单(不能再申报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项目(课题)。
第六章 项目(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科室委托各校科研室对本校项目(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室负责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督促项目(课题)实施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所有立项的项目(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制定具体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所在学校科研室。项目(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也应及时报送所在学校科研室。各基层学校科研室定期向区教科室提交所管项目(课题)进展或变更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区教科室审批:
1. 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
2. 改变项目(课题)名称;
3. 改变成果形式;
4.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 项目(课题)完成时间需要延期(不能超过2次);
6. 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课题),视为不完成或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立项: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与批准的项目(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项目(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课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尽快填写《青浦区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手册》,组织成果鉴定,接受由区教科室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 一般采用聘请同学科专家鉴定方式。
2. 每个项目(课题)聘请的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鉴定专家由青浦区教科室认定。项目(课题)组成员包括项目(课题)指导者不能担任本项目(课题)鉴定专家。
3. 各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青浦区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手册》。
4.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鉴定组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及成果等级。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市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 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 市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或被批准免于鉴定的项目(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将项目(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区教科室,经验收合格颁发《青浦区教育研究项目(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青浦区教育研究项目(课题)审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