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浦区教育局委员会 青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通知
QA4306021-2018-004
主动公开
青教党〔2018〕8号
青浦区教育局
2018.03.20
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青浦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结合教育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青浦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浦区教育局委员会 青浦区教育局
2018 年3月14日
附件:
青浦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本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青浦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未尽责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作出惩戒追责的行为。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管辖的本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具体是指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对教育局机关人员问责,按照《青浦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青委办〔2017〕67号文)执行。
第四条 对教育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问责,教育局党委、教育局行政及其工作部门、局纪委是问责决定机关(部门)。
第五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靠群众、分级负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决策部署中,无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拖拉不力、推诿扯皮,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在校园安全等管理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违法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不作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粗暴,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甚至刁难导致事态恶化的;
(七)对本单位教职工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行为,或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执行重大事项(如外出请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报告制度方面,教育和管理缺失,或查处不严格、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责令检查,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轻微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从轻情节。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部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问责线索来源及移送:
(一)局党政部门及其领导提出的工作意见,由办公室负责移送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
(二)局纪检、组织、人事、计财、监察审计、法制(信访)、德育、基础教育、综合教育、督导、群团等条线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的,应当移送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
(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有关职能科室应当将问责线索移送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
(四)问责决定机关(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主动发现问责线索;
(五)其他。
第十二条 实施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发现应当问责的事项,提出问责建议。
(二)开展问责调查。问责决定机关(部门)或相关实施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和工作需要开展调查核实,问责线索移送部门(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三)听取申辩意见。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部门)依据调查情况并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问责决定。问责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问责方式制作相应的问责决定文书,写清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五)执行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
(六)问责材料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报局纪委、组织科备案,组织科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七)作出深刻检查。受到问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部门)写出书面检讨。
第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问责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问责对象受到通报和诫勉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问责结果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运用。
被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通报的,扣发当年度10%绩效考核奖;
受到诫勉的,扣发当年度20%绩效考核奖;
受到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扣发当年度30%绩效考核奖。
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等。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奖的扣发基数为:事业单位人员为相应职级绩效工资的5%,其他人员参照本单位事业人员的扣发基数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商局组织科、人事科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8 月11 日印发的《青浦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