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教育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A4303051-2016-001
主动公开
青教计〔2016〕2号
青浦区教育局
2016.05.3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区教育局制定了《青浦区教育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教育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青浦区教育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系统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由区教育局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安排的、向本区教育系统各类学校(园)及其他教育单位拨付的具有明确指向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使用,遵循“科学立项、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监督问效” 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监管是对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审批程序、使用范围、资金用途、内控制度、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区教育局建立计财科、审计室、纪检监察室、业务科室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协同管理模式。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及审核
专项经费分经常性专项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
(一)经常性专项经费: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以及具有普遍性且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项目。
(二)一次性专项经费:除经常性专项经费外,由基层单位为完成其其他职责需安排的专项经费。
一次性专项经费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须符合青浦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方向,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资金预算。
一次性专项经费的项目申报、论证与核定程序:
一次性专项经费项目申报采用协同理财和第三方论证的管理机制。基层单位于每年6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各类项目预算通过青浦区教育系统项目经费管理系统申报,经局计财科初审分类后,分发给各对口业务科室协同理财审核,并由业务科室牵头成立项目论证小组,从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预算计划、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强化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实施项目前评价,将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内涵建设项目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引入第三方论证管理,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加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局计财科汇总报党政班子会议通过后列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备案。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一经审核通过,申报单位须按批准后的项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相关业务科室备案,并细化资金使用计划,报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
(一)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专项经费一经批准下达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也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以虚报、伪造、冒领等手段违规使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四)专项经费执行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国家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按区、局规定的申报、备案、实施等要求执行。
(五)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调整与撤销。经核定后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一般不予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调整或撤销:
(一)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有必要调整,且按规定程序申报后批准的,列入年度调整预算予以安排、调整。
(二)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中期发现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和目标,已无必要继续投入的,撤销专项经费。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管理
项目完成后,如专项经费有结余,各项目单位必须按区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结余部分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局,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主导下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过程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对执行届满项目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计财科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指导项目单位合理、规范使用经费;负责对执行届满或调整专项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活动。
(三)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并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及审计室负责对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和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信息公开
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各项目单位应按信息公开要求实施公开。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对已完成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自评报告,同时接受区财政局和教育局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业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按照“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负责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实施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