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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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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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一、毕业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一)各科总评合格(包括学校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总评合格,其他学科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一)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学年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后发给毕业证书。
二、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肄业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业证明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五、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六、证书、证明式样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业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规格式样,执行市教委统一范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