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随班就读学生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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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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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一、适用范围
各类残疾的儿童少年(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执行,包括智力障碍、肢体障碍(脑瘫、非脑瘫)、精神障碍(自闭症、非自闭症)、言语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能适应普通学校教育教学环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市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并由区融合教育入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核,可以确定为随班就读对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随班就读学生审批
事项代码:5039
分项名称:随班就读申请、随班就读撤销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随班就读工作提高融合教育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3〕25号),《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534号),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定、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委托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受理申请,区融合教育入学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随班就读学生审批。
(三)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后,学生享有或撤销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籍。
(四)审批对象
(1)在校表现、学业成绩和社会适应能力都弱于普通学生。
(2) 经定点医疗机构筛查、鉴定为智力、肢体、语言、自闭、多重残疾等障碍的学生。
(3) 除听力、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可从幼儿园小班和小学一、二年级开始申请以外,学前随班就读申请一般从中班开始;义务教育随班就读申请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原则上八、九年级及高中阶段不安排随班就读认定工作。
五、审批条件
(一)随班就读申请的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所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五类中的相应标准:
(1)低视力: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儿童少年。
(2)重听:平均听力损失为41—70分贝以及听力损失在70以上,但经过听力语言训练已经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儿童少年。
(3)轻度智力障碍: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商(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在50—69范围,社会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儿童少年。
(4)肢体残疾: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残疾少年儿童,脑瘫属于肢体残疾。
(5)精神残疾:符合精神类残疾的少年儿童,自闭症属于精神残疾。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属于审批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未经青浦区教育局核准通过,不予发放认定通知书。
(二)随班就读撤销的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随班就读学生情况好转,经复测不再符合残疾标准,即认定为普通学生。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复测仍然符合残疾标准。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1.随班就读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家长填写,学校提交 |
3 | 学生学业成绩报告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学校提交 |
2.随班就读撤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家长填写,学校提交 |
3 | 随班就读期间学生学业成绩报告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学校提交 |
3. 本区疾儿童确诊、报告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指定的为本市残疾儿童确诊、报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拟定下列医疗机构为宝山区残疾儿童确诊、报告定点医疗机构:
1.听力言语检测: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2.视力检测: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3.自闭症检测: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4.脑瘫检测: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5.智力及社会适应能力检测:上海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6.其他残疾: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三)申请文书名称
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申请;《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一般暑期中完成特殊教育入学鉴定,每年9月1日之前确定,新学期取得特殊学生学籍。
(二)受理期限
当日受理
(三)办理期限
自接收申请起,至当年新学期开学前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鉴定、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接收地址: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763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763号青浦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9813685-802
十四、办理方式
(一)随班就读申请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评估鉴定,区融合教育入学鉴定委员会审查决定。
(2)审查方式:纸质材料审查,现场评估。
2.适用情形
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级就读的学生如果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所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五类中的相应标准,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学业水平明显落后于班级其他学生,申请随班就读的。
(二)随班就读撤销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评估复测,区融合教育入学鉴定委员会审查决定。
(2)审查方式:纸质材料审查,现场评估。
2.适用情形
随班就读学生情况好转,经复测不再符合残疾标准,被认定为普通学生,申请随班就读撤销的。
十五、决定公开
本行政审批决定不予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