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提示
QA4316006-2018-036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教育局
2018.07.19
各民办培训机构和正在办理办学许可的机构:
为保障广大师生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期安全形势和暑期培训特点,现对近期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重点提示: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培训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建立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人员分工等。
2.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符合要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安全要求,用电用气符合规范。要牢固树立防患意识,加强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
3.重视人员密集时安全防范工作。在学生上下课等人员密集时段,要加强安全巡查,防治安、防拥堵、防踩踏,明确专人负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人数较多的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公安报备,寻求公安帮助。消防、治安环境复杂的培训机构要开展相关疏散演练。
4.确保外出活动安全。高度重视暑期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严禁组织探险等高风险活动。组织外出要重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警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排行程,不参加风险较高的游玩项目。
5.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对培训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户外活动安全等教育。
6.规范教育培训内容管理。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培训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若发现境外渗透组织在境内举办各类涉传教的培训活动,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以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