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5-08-26
为提升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效能,精准防控辐射安全风险,采用风险指引型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监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本市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的既有经验与发展需求,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可操作性。 (一)聚焦风险防控 通过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分类分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推进监管力量精准聚焦于高风险领域与薄弱环节,实现对辐射安全风险的有效防控,显著增强监管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切实减少辐射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其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 (二)提升监管效率 运用信息化技术科学优化分类分级风险评估方法,拓展“互联网+”等监管方式运用,减少对中风险且综合评估等第优良企业的现场检查,对低风险企业实施无感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三)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且具有本市特点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南与制度支撑,促进监管流程进一步优化。 (一)总则 明确编制目的和依据;阐述核技术利用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确立聚焦重点、统筹兼顾、科学评估、数字赋能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分类分级 将核技术利用固有风险从高到低分为四类,分别为高风险单位、较高风险单位、中风险单位和低风险单位。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风险防范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明确实施要求,每年2月完成评估,并以此作为年度执法与监管计划依据。 (三)监督管理 确定以辐射安全许可证为基准开展监督管理,并充分运用“三监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年度检查、监测任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明确依据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本市核技术利用执法指引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明确分类分级的监管方式、监管频次、许可核查方式及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申请情形。 (四)保障措施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市级统筹;加强培训指导,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安全意识提升及自律诚信建设;鼓励公众监督,对信访、举报线索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借助数据资源整合与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智化评估,探索推进放射源智慧管控;明确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监管技术支持。 (五)其他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文件有效期为2年。 来源:上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