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青浦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2025-04-25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处罚种类 | 罚款数额(万元) | |||||||||
1 | 沪0118环罚〔2025〕12 号 | 上海硕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上海硕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王吉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罚款 | 2.3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5/4/18 |
1 | 沪0118环罚〔2025〕13 号 | 骏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 骏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徐正 |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罚款 | 5.06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5/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