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青浦区环境行政不予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公示名单 2025-04-25
序号 |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者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不予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决定下达日期 | |
1 | 沪0118环不罚〔2025〕3号 | 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颜国明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一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 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 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 | 不予处罚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2025/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