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23.02.02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创建及其它各项创建相关工作,牵头组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及协调推进工作,组织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污染防治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生态科。负责地表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法制宣教科。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执法制度、规范。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和应急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六)环评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