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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浦区2018年度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以奖代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QC4301000-2018-031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8〕72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8.08.21

 

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各相关镇开展水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青浦区 2018 度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以奖代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青浦区 2018 年度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以奖代拨”管理办法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8 8 8
 
 
 
 
 
 
 
 
 
 
 
 
 
 
                                                                
抄送: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 8 8 日印发
附件
青浦区2018年度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以奖代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各相关镇开展水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现就青浦区2018年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以奖代拨”机制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以奖代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所承担的水源保护任务相挂钩,根据各镇在水源地所承担的保护和建设任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二)坚持与水环境质量相挂钩,根据各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率进行奖励。
(三)坚持与水源保护工作实绩相挂钩,根据各镇在水源保护方面的年度考核实绩进行奖励。
(四)坚持与水源保护建设投入相挂钩, 根据各镇相应的水源地环保投入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列入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的各镇人民政府(金泽、练塘和朱家角)。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下达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奖励基数由区财政局具体确定。
四、奖励资金分类和权重
按照“以奖代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奖励资金共分四个专项,奖金总额为四项奖励之总和。
(一)工作区域及功能区奖励,权重40%
工作区域及功能区奖励以分级水源保护区面积比重占比为标准。计算公式为:
该镇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该镇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各镇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总和×0.1+该镇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各镇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总和×0.7+该镇准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面积÷各镇准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面积总和×0.2
(二)年度水环境质量考核奖励,权重20%
水环境质量考核奖励以各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率占比为标准。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指区政府与各镇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市考断面和区考断面,达标断面数量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确定。
计算公式为:该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率占比=该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率 ÷ 各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率总和。
(三)水源地保护环保投入奖励,权重10%
环保投入奖励以各镇水源地保护环保投入占比为标准。计算公式为:该镇水源地保护环保投入占比=该镇水源地保护环保投入÷各镇水源地保护环保投入总和
水源保护区环保投入指镇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污染源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和环保设施运转费等。
(四)年度水源保护工作实绩奖励,权重30%
年度水源保护工作实绩奖励 以各镇 工作考核等级分值占比为标准。工作考核等级分值由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绿容局和区财政局 根据当年度水源地生态保护要求考核各镇工作后确定。
计算公式为:该镇工作考核等级分值占比=该镇工作考核等级分值 ÷ 各镇工作考核等级分值总和。
五、年度水源保护工作实绩奖励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1 、环境建设和管理
考核项目包括水环境质量、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风险源管理和污染事故,权重60%。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得分由区环保局确定。
2 、污水治理和河道整治
考核项目包括污水治理和河道整治,权重10%。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得分由区水务局确定。
3 、生活垃圾和河道保洁
考核项目包括生活垃圾管理和河道保洁管理,权重10%。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得分由区绿容局确定。
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考核项目包括两项整治和秸秆禁烧,权重10%。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得分由区农委确定。
5 、生态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考核项目为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权重10%。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得分由区财政局确定。
(二)考核办法
1 、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镇在每年11月对本年度进行自查,12月区政府完成对各镇的考核工作。
2 、考核方式
采用各镇自查和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检查考核相结合方式。
各镇结合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编写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区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各镇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各镇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量化考核评分,由区环保局进行汇总。
(三)考核奖励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评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六、奖励资金使用
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与监管、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在保障上述支出需求的基础上,各镇可结合实际,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