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2021年度单位综合收支预算的通知(局本部)
QC49020002021008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21〕7号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01.29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本部):
2021年度我区财政收支预算已经区五届人大七次会议批准,今年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全力保障国家、本市和本区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支出。一是持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区级机关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将节省下来的资金优先用于“三保”、重大项目和民生支出;二是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措施,有效盘活存量资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深入落实零基预算理念,以完善项目库管理为切入点,不断夯实项目支出编制基础,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将所有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五是强化预算信息公开,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现将你单位2021年度收支预算指标下达数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收支预算指标
(一)本年收入总计10181万元(其中:上级专款安排的项目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7157万元、产业化项目0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0181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024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7157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0万元
5.财政专项资金0万元
6.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7.自筹资金0万元
注: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发改委正式批复的预算主体为准。
(二)本年支出总计10181万元(其中:上级专款安排的项目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7157万元、产业化项目0万元)
1.基本支出875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734万元
公用经费141万元
2.项目支出9306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149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7157万元
其中: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指标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3.公务接待费3.5万元
上述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预算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委〔2019〕245号)的工作要求,现同步批复你单位报送的2021年项目支出和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目标。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社会保障等各项计提费用人年工资总额核算内容
行政(参公事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9号)、《关于本市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5号)、《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79号)、《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此组成的年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各项社保缴费费率和应计提费用的比例作为财政经费补助额度(差额单位按原规定的项目或比例补助)。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青浦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0〕108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须报区保密局审核,通过非公开方式确定,并送区财政局备案,其他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强支出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有违规,按照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沪财预〔2018〕53号)和对区县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的要求,以及《青浦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财预〔2019〕48号),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四)做好单位预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青财预〔2016〕59号),收到本通知后20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各单位要优化项目管理,加强绩效“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并在预算执行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