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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及中控系统的通知

QC43010002014013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4〕59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4.06.27

 

各城镇污水处理厂: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沪环保总〔20122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厂进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154号)以及《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及中控系统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434号)的要求,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完成了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改造升级,实现了传输数据的数字化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时联网;目前已完成了进水口氨氮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以及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控设施的更新,我区城镇污水厂自动监控和中控系统日趋完善。但随着现场核查、数据应用等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和中控系统仍有不足,主要问题:一是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传输至中控系统仍使用模拟信号,数据容易失真,导致中控系统数据与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数据不一致。二是中控系统软件在数据调阅、曲线生成、报表形成、拐点分析等功能方面不够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污水厂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减排核查核算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及中控系统运行,要求如下:
一、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现场端数据必须使用数字信号传输至中控系统,确保数据一致性。
二、传输到中控系统的数据应能以报表和曲线的形式随机调阅,多条曲线能在同一界面进行比对,最大显示曲线应不少于8条,曲线类型和起止时间可根据需要随机进行选取,同时为方便日常管理和减排核查,曲线应具有拐点分析和事件备注功能。
三、采集数据在中控系统中,能够自动形成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鼓励中控系统对主要数据能够进行频次分析。
四、中控系统能够根据采集数据,在系统中形成如生物污泥负荷、容积负荷、气水比、回流比、污泥指数、沉淀池表面负荷、电耗、药耗等运行管理参数。
五、中控系统应能在水质、设备、工艺参数等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报警或预警,并对历史报警记录进行查询。
六、中控系统的硬件设施应保证中控系统不间断、稳定、快速运行,满足一年内污水处理厂主要运行参数、水质指标等历史信息的查询、统计要求,并可打印和刻盘保存。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于20148月底前完成数据传输和中控系统的改造。同时,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DOMLSS等过程参数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已有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转。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按照沪环保总〔2013434号文件执行。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届时将对数据传输和中控系统开展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朱永辉(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夙(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科)
电话:69714325     69736020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青浦区水务局

 
 
 
 

 
 
 
 

 
 
 
20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