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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青浦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QC4301000-2015-002

主动公开

青环保(2015)14号

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5.03.13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5年度青浦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5年度青浦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2015年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附件1
2014年度青浦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按照市环保局辐射安全总体工作和要求,2015年本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底线,进一步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宣贯,积极推进辐射安全行政审批改革,强化辐射风险重点监管,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概率,提升辐射安全监管和监测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区域辐射监管和防控体系,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针对本区核技术利用重点单位与重点行业,在加大辐射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与辐射应急处置能力,配合市局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辐射安全宣传工作,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
根据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对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针对本区辐射安全许可证所有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重点风险企业所有骨干人员,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及核安全文化基本理念的宣贯,增强核技术利用行业从业者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使核与辐射安全从业者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承担起企业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杜绝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区环保局及核技术利用单位采取集中动员结合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查和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宣贯,进一步提升核技术利用行业的辐射安全水平。
(二)继续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力度
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按照《辐射安全监管手册》,创新检查方式和加大检查频次(具体见附件《2015年青浦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与执法工作。
重点抓好辐照(放射源出入库、倒源及运输等)及移动探伤的现场检查。对移动探伤作业等风险高的行业加强却与合作和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互通辖区内γ射线探伤单位管理情况,落实首次夜间作业现场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活动,规范设备检修制度、规范各类记录表格、规范运输作业等。不断提高移动探伤作业门槛,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杜绝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推进辐射安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配合市环保局推进辐射安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110千伏输变电项目、Ⅱ类射线装置等环评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审批及验收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平稳过度。
(四)继续完善落实市局对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落实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的通知》(沪环保辐[2013]102号),对照自身薄弱环节,重点强化在监管职能的落实、核安全文化宣贯、监督执法、许可管理、监管能力、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考核任务。
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转让审批、放射源备案、异地使用监管和现场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文书与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五)推进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加强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加大本单位辐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辐射仪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现场监管技能;按照市局要求,独立完成辖区内辐射项目验收监测、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及其他监测工作。
(六)落实辐射“源头”管理,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辐射项目审批及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环评审批的“源头管理”作用。对于已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要求,强化年度评估报告制度、个人剂量申报与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管理。
继续落实网上审批制度,及时将相关审批及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重点做好环保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相关信息的及时入录、更新与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和运用辐射移动执法平台,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区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移动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市局“综合业务平台”将监管检查情况实时录入,提高执法时效性与规范性。
(七)加强辐射联动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优化与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区公安、区卫生、区安监等部门)辐射监管联动机制,完善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和参与各类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确保辐射环境突发事件可控。建立和落实辐射安全防控机制,及时消除各类辐射环境安全隐患。
(八)加强培训,提高辐射监管水平
加强辐射监管及信访调处的业务培训,落实复训人员取证工作,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辐射检测仪器操作技能,提高监管能力。
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培训,辐射培训更完善,针对性强,采用专家上课、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观摩、走进企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信访处理工作
积极开展监管对象的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环境安全意识。
落实辖区内有关电磁辐射信访调处工作,妥善处理好辐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2
2015年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核技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2015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全面做好2015年本区辐射安全的现场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监管原则,以及《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的有关检查程序和内容的要求,全面做好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做好对重点抓好辐照单位及使用固定源数量较大单位的检查的监督检查。
(三)统筹协调,开展与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按照环保部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利用日常检查进行有针对性的宣贯。
(五)严格把关,跟踪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对存在辐射安全防护问题单位的跟踪检查。
(六)进一步加大辐射安全监管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操作和隐瞒虚报行为实行零容忍。
(七)完善和落实辐射安全监管的移动执法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
1、加强对本区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管单位(包括是发证的区管单位),含Ⅳ、Ⅴ类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对本区内由环保部发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除配合环保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外,按照属地化原则,要独立安排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
对本区内由市局发证的单位,除配合市辐射站检查外,按照属地化原则,我局要独立安排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遇特殊情况,应加大检查频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加大检查频次,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开展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抽查,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对重点核技术利用的那位的监督检查
1、重点加强对γ探伤单位的监督检查
如辖区内有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的,根据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安排检查,其他作业时间可安排抽查。
2、加强无证单位的排查
通过卫生和农委等部门,掌握相关信息,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对辖区内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做到对无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全覆盖管理,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加强对关、停、并、转、倒闭等持证单位放射源的监管
一旦发现关、停、并、转、倒闭等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置放射源,不得隐藏,丢弃和擅自处置,在处置期间实行安全责任承诺与处置进程定期报告。
(三)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开展放射源专项调查
年内开展一次教育系统放射源的专项调查。通过联合教委等部门开展对辖区内的大、专院校和中学、中专、技校等单位的放射源专项调查,在各单位自查和进行安全承诺的基础上,督促各相关持源单位按规定将未纳入管理的放射源纳入许可管理,消除辐射事故的安全隐患。
(四)开展重点节点的辐射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元旦”“春节”“国庆”及“两会”等重点节点、重要活动期间,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并适时联合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安全,同时做好辐射应急准备和安保反恐工作,加强应急值守。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实际工作内容包含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活动范围内;
(二)是否配备适用的监测仪器,并按监测计划建立监测记录;
(三)是否对放射工作管理、操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后的辐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与复训;
(四)相关辐射环保手续应齐全,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是否办理相关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五)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帐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七)放射性同位素应设有源库,源库是否符合安全和辐射防护的要求及放射源出入库的台账信息;
(八)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是否定期提交辐射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及按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十)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